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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下的二手房被卖给他人买家和中介公司互诉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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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1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3-11 第 735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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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岁的陈老伯看上了三乡镇一套二手房,却因先开通水电再签合同还是先签合同再开通水电与卖家产生分歧。双方争执不下,结果这套房在几个月后被其他中介公司介绍卖出。2014年3月,陈老伯向消委会申请调解无果后提起诉讼,索赔5万元,中介公司则提出反诉向陈老伯索赔1万元。订下的二手房被卖给了他人,谁之过?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法院终审驳回了陈老伯和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订下二手房,签约时因水电起分歧 陈老伯家住珠海香洲区,想在我市三乡镇购买房产。经中介公司介绍并多次实地查看,陈老伯对位于三乡镇绿茵庭一套二手房有购买意向。2013年7月21日,陈老伯和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协议书并约定由中介公司向业主进行沟通,成交总价41万元,税费由陈老伯支付,陈老伯支付中介服务费12300元。 不过,陈老伯得先向中介方支付2000元作为购买房意向金。如果业主同意按以上价格交易,意向金就转为定金;如果业主方不同意,中介方全额退还买方意向金;业主同意而陈老伯取消购买意向,那这2000元意向金就由中介方没收作为活动费用。 陈老伯支付了意向金2000元,经中介方沟通,业主同意以41万元的价格卖出。但双方在签约时间上产生了分歧。由于该二手房之前无人居住,业主已经向相关部门报停了水电。陈老伯向中介方提出要先开通水电才签订合同,而中介方回复要签订合同才开通水电。 ■房子被卖他人,买家和中介上公堂 双方争执不下,又恰逢业主生育小孩尚未满月,而且已经回了陕西老家,无法立即签约或开通水电。业主通知他在2013年8月28日至9月8日时间段签约。但陈老伯坚持必须开通水电才签合同,而且以孙子开学需要照顾,不同意选择该时间段签约。 2013年11月,中介公司发现涉案房屋已经被同行介绍卖出。2014年3月,陈老伯向三乡消委会投诉,中介公司拒绝调解。 随后,陈老伯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0元意向金及相关利息,交通费损失639元,可预见损失12000元,服务费3倍赔偿金36900元,共计51601.95元。中介公司则反诉,向陈老伯索赔余下的居间服务费10300元。 市第一法院查明,陈老伯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交易条件及意向金的处理都做了明确约定,但并没有约定水电的开通与签约时间。那么,究竟哪一方违约了?谁又该为此承担责任? ■法院各打五十板,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市第一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将业主暂时不在三乡的情况告知陈老伯,也没有向陈老伯说明开通水电的交易习惯。因此,中介公司在沟通和落实交易成就时,没有积极妥善处理,导致买方不信任,存在过错。 不过,作为买方的陈老伯,在实地查看并了解房屋现状的情况下又提出新的交易条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他在得知业主回老家暂不方便立即签订合同时,没有积极商量确定签约时间,也有过错。业主因生育小孩坐月子迟延签约并不足以影响陈老伯的购房权益,水电没有开通也并不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 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后认为,买卖合同最终没能达成,双方都存在沟通、提示和对交易习惯的理解乃至不能相互信任的过错。加上中介公司确实提供了一定服务,法院酌定陈老伯向中介公司支付2000元费用。 2014年底,市第一法院一审驳回了陈老伯的索赔诉求,也驳回了中介公司的反诉索赔请求。陈老伯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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