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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充“7·21”杀人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2015-03-18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3-18 第 7366 期 A1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库充“7·21”恶意杀人案有了新进展。昨日,市中级法院对外通报,23岁的被告人陈家伟因在2014年7月21日持刀砍三名孩童致一死两伤,一审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家伟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是中山市东区某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连州市。2014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2014年7月21日凌晨,陈家伟吸食毒品后出现幻觉并产生杀人念头。当天早上7时许,陈家伟从其务工的酒店厨房持一把菜刀来到东区亨尾被害人家中,先持菜刀猛砍正在洗澡的被害人谢某(男,未满1岁)头部一刀致谢当场死亡,接着又持刀猛砍刘某甲(男,5岁)的头部和刘某乙(女,10岁)的头部及右手,致两人受伤。
  陈家伟在逃离现场时,被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凶刀一把。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系被锐器砍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刘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庭审中,陈家伟辩称自己是因吸毒后头脑混乱才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他的口供称吸毒后产生幻觉,以为自己快要死了,于是想杀几个人陪自己一起死。
  该案一审时,陈家伟的辩护人提出陈家伟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因吸毒致幻而杀人,主观恶性较小,而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市中院认为,陈家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陈家伟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5年3月13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家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陈家伟暂未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谢欣然 马骁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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