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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 | 这些案件写进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


2023-02-08  【收藏本文

2月7日上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万春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哪些案件写入其中?带你一同关注。

01.麦某虚构理财产品诈骗千万元案

2015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麦某为填补个人投资亏损,瞄准有经济实力的老年人,利用工作便利实施诈骗。截至案发,麦某共骗取10名被害人1880余万元。中山中院以诈骗罪判处麦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02.对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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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规上企业电子科技公司主营新能源灯具研发等业务。其法定代表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诉至法院。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且全部退缴违法所得,考虑其负责公司研发及管理,中山中院对其适用缓刑,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

03.“金银花”商标权纠纷案

2020年开始,上海碧丽化妆品公司以其持有“金银花”商标为由,将全国200多家生产销售“金银花花露水”的企业诉至法院,总索赔金额超千万。2022年6月,中山中院在审理该公司诉苗龙公司和创美公司2宗同类商标权纠纷中,明确提出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志原属于公共领域的初始含义的裁判观点,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在全国具有“风向标”意义。同年9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撤销涉案“金银花”商标。

04.“日丰电缆”百万元赔偿案

位于西区的广东日丰电缆公司的“日丰”“RIFENG”等商标,市场知名度高,为中国驰名商标。2015年至2019年8月期间,某公司和周某以经销商身份作掩饰,生产并销售假冒日丰商标电线电缆产品遍及全国各地。中山中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和周某向日丰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

05.侵犯木林森公司商业秘密赔偿案

位于小榄镇的木林森公司主营LED照明,是中国500强制造业民营企业。该公司起诉其前高管刘某侵害其商业秘密。中山中院认定刘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商业秘密,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刘某向该公司支付赔偿款50万元。该案为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起到示范作用,为企业创新和投资营造安全和可依赖的法治环境。

06.全省首例居住权纠纷案

台湾居民徐某与澳门居民梁某为继母子关系。梁某父亲去世后,双方就其生前购入三乡镇一处房产签订居住权协议,约定徐某可在该房产居住至百年归老。房屋变更登记至梁某名下,因梁某不配合办理居住登记,徐某诉至法院。经市第一法院调解,梁某同意继续履行居住权协议,并协助徐某办理居住权登记。该案入选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及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07.澳门居民曾某在内地法院起诉行使监护权案

未成年人周某为澳门居民。其母亲曾某以周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内地居民何某返还位于中山的房产,但周某父亲不同意。根据澳门法律,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诉讼应征得父母一致同意,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后曾某与丈夫离婚,周某由曾某抚养,其再次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中山中院认为,本案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居民监护权的行使,曾某离婚后有权以周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08.梁某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案

澳门居民梁某在澳门设立一家美学植齿医疗中心,内地居民欧某在该中心担任诊所助理期间,将客人诊金据为己有。澳门法院判决欧某向梁某赔偿澳门币40余万元及利息,梁某遂向内地法院申请对上述判决予以认可和执行。中山中院根据两地司法协助安排确定的民商事案件判决范围,认可与执行澳门法院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促进了两地判决的流通。

09.杨某与石岐团结经联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杨某租赁经联社15亩土地,自建大规模低密度钢棚工业厂房,该厂房被市城管执法局拆除,杨某将经联社诉至法院。杨某所建厂房未向规划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中山中院认定相应损失由杨某自行承担。该案明确了涉“工改”建筑在未依法报建的情况下,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的裁判规则,为我市“工改”顺利推进创造有序的法治环境。

10.白沙湾九亩湾工业区土地赔偿案

涉案土地属东区白沙湾经联社集体所有,地上建有五幢临时厂房。某公司在2018年开始对该路段施工,期间上述厂房出现墙体开裂、地面下沉等损坏,经联社遂诉至法院。2022年,涉案厂房被纳入东区街道九亩湾工业区项目升级改造范围,市第一法院加快司法鉴定进程,高效审结本案,有力保障我市“工改”项目如期推进。

11.开发区澄品公司10万平方米厂房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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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品公司名下10万平方米厂房被纳入我市“工改”范围,总投资约3亿元。2022年初,该厂房承租人停止经营拒不交付三楼厂房,且在厂房内放置大量设备。市第一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仅用5天时间腾空设备、完成厂房交付,确保我市“工改”项目顺利进行。

12.黄圃镇泵站水闸工程纠纷案

黄圃镇水务中心将泵站水闸工程发包给某公司施工,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肖某。肖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市水务局对该施工公司处以罚款,该施工公司和肖某就罚款分担产生争议。中山中院判决,肖某和施工公司分别对罚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该判决明确施工方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施工标准,为“治水”工程树立了质量第一的裁判规则。

13.沙溪镇凤凰山倾倒垃圾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案

2013年至2018年,张某某为非法牟取暴利,先后将非法占有的沙溪镇厚山村凤凰山部分林地私自出租给段某等人,允许其在林地上倾倒、填埋生活及建筑垃圾并收取费用,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中山中院判决张某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135万余元,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系我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后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2022年度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14.世宝广场问题楼盘重整案

东凤镇万隆公司世宝广场属问题楼盘。为推动该广场重整续建,中山中院一方面推动解决用电安全问题,免除1500多名入住业主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强化债权审查和追收力度,以拍卖重整方式引入投资人,解决续建资金问题。2022年10月10日,万隆公司重整投资权益以1.81亿元拍卖成交,一揽子解决关联案件1200多件,化解债务14.68亿元,盘活土地资源60余亩。

15.翠亨快线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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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启动翠亨快线征收项目过程中,原南朗镇政府与徐某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落实征收补偿。中山中院查明,土地因控规指标等问题无法落实补偿。法院立足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兼顾土地征收公共利益,以委托评估方式合理确定土地价值,判决徐某等人按照土地财产权益损失价值获得征收补偿,化解了近十年的土地征收补偿行政争议。

16.广珠城轨小榄站配套工程土地置换案

小榄征收中心与罗某等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涉案土地系已被征收的广珠城轨小榄车站规划用地,涉土地面积404平方米。罗某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且未履行债务,其债权人申请主张对该土地进行拍卖。中山中院认定,小榄征收中心已履行完毕与罗某的土地置换协议,涉案土地使用权归小榄征收中心所有。该判决依法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小榄城轨站项目工程顺利推进,为民生领域交通工程提供司法保障。

17.某房地产公司申请解除行政协议案

某房产公司诉市自然资源局解除行政协议,该协议由于约定动工开发日期、工程建设进度等条件明显不当,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山中院认为,及时解除无法履行的协议,有利于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维护土地管理公共利益,遂判决解除该行政协议,由双方重新签订。该案为最高法院《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协议解除法定条件和解除方式”具体适用的典型案例,入选全国法院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18.加鸿房地产公司强制清算案

位于东区的加鸿房地产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因债务问题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为妥善解决强制清算可能引发企业倒闭、职工安置、资产贬损等系列问题,中山中院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公司股东协商和解,用23天时间促成各方达成并表决通过让公司继续存续的股东会决议,申请方撤回了强制清算申请。

19.科帝环保节能设备公司破产和解案

位于南头的科帝公司受市场波动影响出现经营困难,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市第一法院在听证中了解到股东表示不希望公司破产、想继续经营的意愿,力促公司股东以及各债权人达成和解。最终,该公司股东筹资,用个人财产代公司偿还了全部到期债务,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让濒临破产的企业脱困并重生。

20.谭某施工伤亡安全事故责任罚款行政复议案

谭某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发生一名工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谭某为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决定对其罚款21万元。谭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山中院认为,《安全生产法》规范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又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资格从事非法经营的自然人,依法驳回谭某诉请。该案例入选广东法院2021年度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21.支持侯某疫情停工期间合法权益案

某纺织公司因疫情影响,安排员工侯某放假,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放假期间,侯某在其他公司兼职并缴纳社会保险。后纺织公司以侯某兼职为由解除与侯某劳动关系,拒绝为侯某安排工作。中山中院认为,侯某兼职行为系其在特殊时期的自救行为,对纺织公司工作任务未产生任何影响。纺织公司解除与侯某的劳动关系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案入选全省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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