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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首用简易程序当庭宣判


2011-05-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5-12 第 5960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昨日,在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首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告官”案件开庭。一名摩托车主不服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将之告上法庭。6名人大代表、3名政协委员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律专业十几名学生及媒体记者到场旁听了此案。这是市第一人民法院首次对“民告官”案件进行庭审示范。证人入庭作证。

■庭审现场
戏剧一幕:女乘客当庭对关键事实翻供
  被告认为李某美是受了李某成的威胁,所以证据不足信;而李某成也提出,交通运输局提供的证人和被告是同事关系,其证据也不足以采信。
  庭审现场,出庭作证的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表示,当时看到一位女乘客在和李某成交谈后,接过李某成递过来的头盔,并坐上摩托车。此时,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李某成准备启动车辆驶离时将其拦停,要求李某成及乘客李某美接受调查。不过,执法人员并没有拍到女乘客坐在李某成车上的照片,也没有其他的视频资料。
  另一位出庭作证的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述,在执法人员对乘客李某美进行调查询问过程中,李某成再三阻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并出言威胁李某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向李某美完成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后,李某美签字并按了手指模。执法人员用执法车运载李某美到市中医院看病。李某美在车上说,由于没有直达的公交车,自己从宏基路购书中心公交站乘坐摩托车到金都城,司机需收取6元车费。李某成表示不认识乘客李某美,承认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声称驾车途经该公交站时乘客向他招手并问能否搭载到金都城,李某成对乘客说金都城有人查车不敢去,否认收取乘客车费。
  不过,具戏剧性的是,女乘客李某美出庭作证,对很多关键事实予以否认。李某美在法庭上接受调查时称,15日之后,自己在路边遇到专门在路边等候的李某成,给他留了电话。昨天中午12时,她接到李某成的电话,请她出庭作证。她说,自己没有坐上李某成的车,也没有和他谈价钱,因为执法人员同意签完字后带她去医院,"而且当时几个执法人员围着我,心里有些害怕,才签字的。"对于记录上的内容,她称由于自己不识字,并不知道。执法人员是否向她复述,她因为身体不舒服,头脑不清醒,也不太记得了。
  对于这一幕,被告认为李某美是受了李某成的威胁,所以证据不足信;而李某成也提出,交通运输局提供的证人和被告是同事关系,其证据也不足以采信。
  面对如此戏剧性的一幕,旁听的人员纷纷交头接耳。

■案件回放
摩托车主不服行政处罚要求撤销
  原告李某成称,自己2011年4月15日上午11时左右,开摩托车回家,经过宏基路公交车站时见一女性向他招手,不知何事,他停下了车。对方问他去不去金都城,他说不去;对方又问他,其他地方去不去,他说不去;对方再问他,给6元去金都城去不去,他还是说不去。此时,一位便衣执法人员上前拔去他的摩托车钥匙,认定他是非法营运,予以扣车和处罚。他认为,这位女乘客没有坐上自己的摩托车,而且自己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交通运输局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非法营运,行政处罚依据不足。
  市交通运输局认为李某成驾驶的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且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决定暂扣他的二轮摩托车,并制作了《车辆暂扣凭证》。当时,李某成拒绝在笔录及暂扣凭证上签名。2011年4月25日,市交通运输局向李某成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拟给予李某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李某成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李某成在《陈述申辩书》中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即时作出处罚。2011年4月25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对其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向李某成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成缴纳了罚款,市交通运输局随后解除暂扣其二轮摩托车的强制措施。此后,李某成对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被告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交通运输局赔偿损失自2011年 4月 15 日起至 4月 25 日止共9天按每天20元计得的180元交通损失费。 
 

■法院判决
行政处罚依据充分原告要求被驳回
  法官认为,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某成在中山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
  承办法官袁海峰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享有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在本案中,市交通运输局认定李某成实施了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包括:对乘客李某美的《询问笔录》、对原告李某成的《询问笔录》、市交通运输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市交通运输局拍摄的照片、粤T1Y672号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某成在中山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市交通运输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履行了应该履行的义务。李某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对笔录内容的认可;其当庭作证时对其签名按印的询问笔录予以否认,但其陈述的理由并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对其当庭作证的证言不予采纳。市交通运输局对李某成处以2000元的罚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最终,法院驳回李某成要求撤销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及李某成要求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交通损失费请求。
  李某成表示,还将上诉。

■评价
简易程序审理“民告官”案 从立案到最终判决仅15天
  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罗嘉浩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试行)》自2011年4月1日施行以来,该院行政庭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5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1件,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73%。“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节约了公民维权的时间成本,方便公民维权的进行。”
  据行政庭负责人魏芸介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审理期限为45天,比普通程序缩短了一半的时间。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往往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案,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本案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2011年5月11日开庭并当庭宣判,从立案到判决仅15天。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某成说当时听法院介绍,简易程序更快,因此同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对结果不满意,但是对过程还是比较满意。”
  市交通运输局代理人梅必燊也认为,简易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而且当庭宣判后,便于双方当事人采取下一步行动。
庭审示范推动司法公开 期望日后能够常态化
  面对满屋子的旁听代表,梅必燊说“有些紧张”。
  庭后,法官袁海峰面对学生和记者的提问进行了庭后答疑。据悉,这是市第一人民法院首次选择“民告官”案进行庭审示范,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参与,市民见证。罗嘉浩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3月15日,市第一人民法院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当时,第一法院向媒体和市民承诺:全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这次庭审示范就是我们对市民履行承诺,并推动司法公开。”
  “选择民告官案件进行庭审示范,让大家对行政诉讼法有更深的认识,知道在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负有举证义务,这些方面很多市民都不太清楚。”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甘建和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外,民告官案件庭审示范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他认为,在本案中,交通运输局提供了13项证据,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还是比较规范的。
  市政协常委、保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禹斌认为,民告官案件庭审示范对于推动司法公开有一定的作用,是个进步,希望日后能够常态化。
  庭审示范结束后,到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各自的意见递交了反馈表。
  罗嘉浩表示,日后第一法院还将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和市民观摩庭审示范。法院将选择不同类型的案件定期举行庭审示范,并将定期发放旁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和市民观摩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官与前来旁听的学生交流。

■花絮
旁听学生关注执法公正“犀利”问题抛向法官
  由于是公开审判,当天法庭上出现了一群特殊的身影,他们是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律系18名大一女生和一名行政法老师。审判期间,记者通过观察发现,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在法庭审判的各个环节都在全神贯注地倾听,并不时用笔记录。“我们在学校虽然也有模拟法庭,但这次在真正的法庭听审,无论是对于我还是学生都是非常少有的学习机会,所以我们非常珍惜。”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的行政法老师杨老师表示。
  在当庭宣判后,法庭组织了一次法官与记者、学生的互动活动。
  一位女生率先提问:“请问法官,原告的证人说她只是一名工人,没有文化,在当时被许多执法人员追的情况下才因为害怕和焦急在现场笔录下签了字,为什么您不采用这份证言?”她的声音因紧张而颤抖,但却充满正义。
  在这名学生的带动下,现场的气氛顿时火热起来,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的学生们纷纷以 “原告的证人由于阅历有限,在当时非常慌乱,作出的现场笔录应是无效的;被告的证人与被告都有同事关系,而原告的证人不光与原告没有关系,而且还是案发当事人,为什么法庭不采用原告证人的证言?被告方当时执法时有手机等工具,为什么不拍摄些现场的证据”等观点,向法官发动“攻势”。法官对这些问题一一给予了认真的回答。
  “可能我们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吧,我们这些旁听者会习惯性地把自己代入弱者的位置,为弱者说话。在这次案件中,原告作为普通市民,而被告则是政府机关,我们会不自觉地同情原告。”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女生江倩说。
  对于法官的判决和法官的回答,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的女生陈钰茵还是感觉非常满意。“在这次的观摩过程中,我学到了许多东西,包括对取证的程序和法庭审判的程序等,我感觉受益匪浅。”
  杨老师对本次案件的理解无疑比她的弟子们要更加深刻。她认为,案件宣判后,大家的目光应该聚焦在案件背后的一些东西,例如,为什么相比作为政府机关的被告,大家更加同情作为市民的原告,想为原告辩护?这就说明了作为政府机关的被告确实有一些值得我们质疑的地方。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证人证言的真假,如果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改善自身的硬件条件,带一些类似录音笔之类的设备,将当时原告证人的话录下来,那么一切自然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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