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的醉驾第一案受到众多媒体关注
醉驾司机欧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6月2日下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醉驾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因醉驾摩托车撞伤行人的欧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欧某表示认罪服判,再也不敢酒后驾车。至今日止,中山法院共收到醉驾案14宗,将于近期全部进行开庭宣判。
喝一支啤酒,2小时后还醉驾
2011年5月11日晚8时,43岁的广西苍梧县籍男子欧某在中山市小榄镇的朋友家喝了一支啤酒,过了2个小时,本以为没事的他,便驾驶一辆无牌的二轮摩托车从该镇泰丰市场赶往横栏镇。当车来到人比较多的小榄环镇与联民路的十字路时,撞到了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黄某,事故造成行人和欧某脸、手、身体等多处受伤,摩托车也撞坏了。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欧某陪同行人黄某一起到医院治疗,欧某支付了黄某的医疗费1227元。 为了平息事端,欧某主动与受伤的黄某协商,在交警的见证下,双方最后达成协议,欧某除支付黄某1227元的医疗费外,还自愿赔偿3000元作为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了结此案。 据办案民警称,“2011年5月12日凌晨3点许,双方当事人到达我大队,当事人欧某、黄某的意识清醒,能够清楚表达出自己的意愿。双方在自愿情况下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在2名大队民警的见证下,履行完毕全部赔偿款项。” 然而,办案民警在现场两次对欧某进行“吹波波”的酒精含量检测,分别测出102mg/100ml,105mg/100ml。欧某涉嫌醉酒驾车。现场勘查完毕,民警对欧某抽取静脉血液样本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经司法鉴定检验,欧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8mg/ml。5月12日,交警对欧某进行刑事拘留。 交警认定,欧某醉酒驾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导致事故发生,行人黄某无过错,欧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警方对欧某问话中,欧某非常后悔地说,“在出事前两个小时左右喝了一支啤酒,喝过后没有醉酒的感觉,但没想到还是醉驾了。”
法院判决:拘役判二缓四,罚金二千
6月2日下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是该市首例开庭审理的醉驾案,吸引了20多名记者参加旁听。欧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并表示自愿交罚金。经过不到一个小时的开庭审理,法庭在休庭后10分钟,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欧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欧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欧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黄某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欧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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