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广告公司向我院民二庭法官送来一面“扶正祛邪 明察秋毫”的锦旗
“曾法官,公司特地做了一面锦旗,嘱付我一定要代表公司向你们表示谢意和敬意,感谢中山中院对我们外地企业一视同仁地保护,以后我们和中山的企业做生意就没有后顾之忧了……”这是北京广宇博创霓虹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称霓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茂森,在执意向我院赠送锦旗时,对接待他的民二庭副庭长曾建洪法官的感激之言。 2009年4月,张茂森所在的霓虹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中山古镇亚光灯饰厂(以下称亚光厂)订购了一批LED灯具及控制系统,并支付了全部货款,因为碍于交易场上的面子,具体经办人没有让对方出具收款的凭证。后该批货物在霓虹公司为客户安装不到一个月,即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产品被迫整体拆除,为此,霓虹公司不仅没有收到客户货款,还赔偿了客户的相关损失,公司损失惨重。霓虹公司后起诉到原审法院,但没有想到对方不仅不承认质量问题,连收到货款的事实都予以否认,而且对方的经办人也去向不明,对方还声称要再追讨霓虹公司的货款。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在查阅案卷中发现,对方业务员黄某是交易付款及质量问题的关键证人,然而黄某因怕得罪人一直不愿出庭,霓虹公司经办人也为此与黄某发生过纠纷。承办法官在征得合议庭同意后带着书记员,一起到古镇一个角落小厂里找到黄某,经过耐心地疏导和释明法律后,黄某放下戒备,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陈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最终,霓虹公司的主张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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