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我院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合议庭其他成员积极参与协调沟通,通过论理说法,讲清利害得失,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通过法院给付3万元并握手言和、积怨消除。
上诉人罗菊香系“口味王”槟榔系列产品在中山市的总经销商,授权罗文明在三乡、神湾镇区分销该系列产品。因经营上的利益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关系逐渐交恶。2011年3月,罗菊香丈夫纠集多人至罗文明经营的士多店打砸,并将罗文明的母亲打成轻微伤,双方合作关系彻底破裂。一怒之下,罗文明将罗菊香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9万多元。承办法官鉴于发现双方积怨很深,如处理不慎,很可能冲突升级,故多方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法官鉴于发现双方积怨很深,如处理不慎,很可能冲突升级,故多方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耐心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双方通过法院给付3万元并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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