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一宗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周某兰与中山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一起持续多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圆满解决。
2009年,周某兰起诉称,建筑公司员工关某荣代表该建筑公司向其购买建材并出具欠据,请求判令建筑公司还款。诉讼中关某荣被追加参加诉讼,其称出具欠据系其个人行为,与建筑公司无关。建筑公司称关某荣早已辞职,否认与己有关。该案历经了一、二审,最后判令关某荣向周某兰清偿欠款,驳回周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周某兰不服,持新证据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本案因抗诉启动再审。
再审庭审中,周某兰出示了新证据──一份购货协议,上面盖有建筑公司下属某分公司的公章,并签有关某荣的名字。双方对协议上的印章及签名各持己见,争执不下。
庭后,承办人就该协议向某保安总公司查证并由该司出具证明;另有证据显示,关某荣在其称辞职后仍代表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款支付确认书,他们之间仍保持着紧密联系。经再召集各方到庭,承办人以全案及收集到的证据,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经验和法院审判中的判例,释明利害关系,提示诉讼风险,终促成双方和解。周某兰满意地收取了某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而建筑公司也如释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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