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下午,我院行政庭邀请市法制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房地产登记案件中被告的主体问题及职权合法性问题进行座谈,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李桂兰主持会议。
会上,行政庭庭长陈薇就涉我市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中遭遇的法律问题提出了防范建议:自1999年3月起,房地产的登记及发证工作均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证及房产证均统一加盖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权登记专用章(该章由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保管)。但从法律规定看,土地登记的职权由市政府行使,房产登记的职权则应由房屋登记机构行使。两证均统一加盖该专用章,则房屋登记类案件的被告亦是市政府,但市政府并无房产登记的职权,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增多并存在超越职权的败诉风险。就此建议,与会人员就房地产登记工作如何与现行《土地管理法》衔接以防范上述风险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终达成如下共识:向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房产登记不应再使用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权登记专用章,使该项具体行政行为既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又避免了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增多及存在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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