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我院民五庭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长达四年的纠纷,最终以承包方返还建设方240万元划上句号。该案是去年民五庭为缓解民一庭的办案压力,协助其办理的案件之一。
该案原审原告中山市和庆制衣洗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庆公司)是三角镇的一家台资企业,2007年4月与原审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南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由茂南公司承建和庆公司的厂房、办公楼,合同总价1390万元。茂南公司在施工期间,由于建筑材料涨价无力支付材料供应商货款和工人工资,导致材料供应商、公司员工围堵工地,工程停工。经三角镇政府多次维稳协调,先由建设方和庆公司垫资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商货款,事态稍有平息。其后,和庆公司于2008年12月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茂南公司赔偿损失400余万元及违约金90万元;茂南公司则反诉要求按照市场价结算工程款,即判令和庆公司支付1000余万元工程款。黄圃法庭经审理后判决茂南公司返还2999466.09元给和庆公司,茂南公司随即向我院提起上诉。
我院民五庭庭审后认为本案涉案标的大、矛盾尖锐,简单判决虽然可以及时结案,但并不能化解矛盾,决定尽可能调解结案。但本案的调解工作却一波三折。合议庭把调解情况向原主管副院长侯江、专职审委会委员李桂兰汇报后,侯江副院长和李桂兰专委十分重视,亲自出面分头做和庆公司和茂南公司的工作,稍有进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再次通过台商协会等民间组织做双方工作,经过第三阶段的艰苦努力,最终于2012年4月27日促成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由茂南公司一年内分四期支付240万元给和庆公司,第一期60万元已于协议签署当天支付完毕。
茂南公司当庭给付和庆公司第一期款项现金20万元及40万元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