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1日下午,阳旭辉代表60位工人将三面印有“一心为民、廉洁奉公”的锦旗送到民一庭黄岳文、官琳、陈爱玲三位法官的手中,感谢他们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让涉案的60位工人在历经漫长的维权之路后,最终拿到被拖欠三年之久的工资款三十多万元。 另案中因中山市沙溪镇格林洗水厂法人代表邓某未能支付工人工资,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其妻子邓冬兰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并得出对该执行款的分配方案,工商银行沙溪支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银行的债权优先于阳旭辉等60位工人工资受偿。一审法院以工资作为特种债权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抵押债权)受偿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工商银行沙溪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经庭审合议后,三位法官一致意见认为工人工资债权应优于银行经营权利益保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原审判决,驳回银行的上诉请求。后在送达民事判决书时,因被执行人在一、二审期间均未到庭,且没有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面临公告期满后才能生效的情况。为使工人尽快收取工资款,合议庭三位法官积极协调,多方协作,最终顺利将文书送达到被执行人的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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