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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专题学习物权法解释(一)


2016-03-17 来源:中山法院   【收藏本文

  自2014年起,民一庭逐步建立健全常态化学习机制,规定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专业理论学习,学习内容立足必要和实用原则,学习方式实行集中授课,采取自我展示与邀请专家学者授课两种方式。2016年3月1日上午,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当日施行的实际情况,民一庭组织全庭干警利用开庭空隙进行学习讨论,何泳东专委亦参加学习讨论。此次业务学习,由张煌辉庭长亲自主讲,他重点讲解了该解释关于权利请求、物权变动、异议登记、善意取得以及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各位干警针对解释提出问题,何泳东专委、张煌辉庭长共同为干警释疑,与会人员讨论热烈,学习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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