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 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中山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推进中山市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维护金融消费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金融行业社团组织的协调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协商一致,现将《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2019年10月14日
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 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有效地化解金融消费纠纷,维护金融消费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金融行业社团组织的协调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粤高法〔2015〕153号)精神就中山市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市两级人民法院要结合中山市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工作实际,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加强沟通联系,确定日常联络的工作部门和联络人,建立长期工作联络机制。 二、建立诉调衔接工作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应当加强对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特别是指导、协调开展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切实做好与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关于金融消费纠纷的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具体衔接方式如下: 1.调解案件范围。对自然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金融消费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凡适宜调解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将案件委派至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进行调解。 2.先行调解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发现案件属于金融消费纠纷的,应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由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先行调解。 3.案件分流流程。涉金融消费纠纷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诉调对接部门立即将案件交由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调解。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起诉人,发送《诉前调解告知书》。 被起诉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说明正当理由。被起诉人拒绝填写的,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诉调对接部门及时将案件移交立案部门转入立案程序。 4.调解期限。立案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限自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签字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5.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调解达成协议的,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委派调解情况复函》备案。鼓励即时履行调解协议。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应当填写《司法确认建议函》,协助向法院提交材料,将案件转入司法确认程序。 当事人申请登记立案后出具调解书的,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应当协助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转入立案程序,由调解法官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6.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应当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委派调解情况复函》。起诉人坚持起诉的,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应当协助其将材料退回人民法院诉调对接部门,再由诉调对接部门将材料转立案部门立案处理。起诉人放弃起诉的,案件材料由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退回诉调对接部门归档。 7.经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制作司法确认法律文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杠杆作用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9]21号)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等规定,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杠杆作用。除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或者经过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等情形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提出调解方案,一方当事人不予接受,在后续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调解方案相近的,由不接受调解方案的当事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合理律师费用。 四、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一)市两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衔接工作情况。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应随案报送《调解情况登记表》(附件3)。 (二)人民法院审理不履行经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调解达成的协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立案部门要及时协调审判部门收集信息,每半年将作出的裁判文书通报给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 (三)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司法审查部门要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司法建议通报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诉前调解告知书 2.不参与调解确认书 3.调解情况登记表 4.委派调解函 5.委派调解情况复函 6.申请书 7.司法确认建议函 8.调解协议(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