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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市法院执结总额超13亿


2014-02-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2-24 第 697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2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范华清,民一庭庭长张煌辉,民二庭庭长李少民等做客周五民声直播室,与市民互动交流。范华清说,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2552件,同比增长13.1%;执结11420件,同比增长6.1%;执结总额达13.45亿元。
  ■农民城市打工遇车祸如何获赔?
  工作一年后可按城市标准赔偿
  姜先生:我朋友是农村居民,长期在中山市打工,上个月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目前责任已经划清,对方负全责,想知道朋友是否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款?
  李少民:由于我国目前的城乡收入及消费水平还存在一定差别,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三个赔偿项目的金额仍然存在城乡差别。农村居民在城镇工作,他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一样,采用相同的赔偿标准较为合理,最高法院在相关的批复中也认可这一做法。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已在城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对此,可以通过提交居住证、社保证明、工资存折、用人单位证明以及居委会证明等材料证实在城镇工作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赔停运损失合理吗?
  投保前不尽说明义务不免责
  刘先生:开车过程中不小心追尾,撞坏了别人的车辆,赔偿了对方的维修费和停运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说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我该怎么办?
  李少民: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各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一般都将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免责条款。但这样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还要看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所谓提示义务,就是保险公司需要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一般是用特别的字体、符号进行提示。所谓说明义务,就是保险公司要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这两个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席记者卢兴江 通讯员郑韶杰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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