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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15年修订)的公告


2015-05-22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的要求,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本院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编制中山市两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本院之前编制的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在本次编制工作结束之日起失效,于该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如有意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需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提交申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基本条件
   凡中山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异地上述社会中介机构在中山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但律师事务所须在中山成立3年以上,执业律师10名以上;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中山成立3年以上,注册会计师10名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一)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法律、法规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的法律责任:1.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2.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3.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
   四、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
   (二)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章程;
   (四)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业务和业绩材料;
   (六)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本院在中介机构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进行验证,验证时中介机构应提供原件。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分标准
   对中介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所需名额按分数从高分起入册。评分项目包括:1.执业业绩,主要考察中介机构的业务收入、执业年限、执业表彰情况;2.机构规模,主要考察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情况;3.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4.执业能力,主要考察中介机构办理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数量;5.专业水准,主要考察中介机构发表文章数量、等级。具体评分标准在《中山法院网》(http://www.zsfy.gov.cn)上公布。
   六、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须于2015年6月10日前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入册申请书、自评表以及申报材料中的其他word文本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ssgb2015@163.com。相关表格可登录《中山法院网》(http://www.zsfy.gov.cn)下载。材料中所涉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逾期申报的,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名册评审范围。
   本院将成立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由每位评审委员会委员结合评分标准评定其综合分数,所有评审委员会委员所打分数的平均数即为申报人最后所得分数。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综合分数的高低确定初审名册,并在《中山日报》和《中山法院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书面异议。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中山日报》和《中山法院网》上公布,同时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地址:中山市兴中道16号中级法院902室
   联系人:薛焕彬(0760-88868259)
   罗雪生(0760-88880261)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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