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必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管辖确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证据 商品房预售合同。 (2)可以提交的证据 a.房款单据; b.收房通知书; c.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离婚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起诉状提交二份,均为正本,身份证、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和户口本。 2、应提交被告方居住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在辖区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3、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三、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立案证据 a.结婚证原件;因结婚证遗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提交结婚证原件的,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b.原告曾提过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已出具裁判文书,应提交该文书; c.军人起诉离婚需要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的证明。 (2)可以提交的证据 a.子女出生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b.争议财产清单及争议财产权属证明; c.曾经有过纠纷并请求其他组织做了处理的,提交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d.有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e.起诉书中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f.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 g.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必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前提。 三、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互相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互相关系的证明。 四、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立案证据 a.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的证据,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费单、挂号单、病历、出院证明、车损评估单等; b.受害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亲属证明、受害人死亡证明。 (2)可以提交的立案证据 a.受害人伤残的法医鉴定书、残疾等级评定证明书; b.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残疾用具费、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车损评估单、车辆维修费等单据; c.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误工费证明、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经济收入证明; d.其他证据。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 二、管辖确定: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 三、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和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四、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立案证据 a.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证据,如:交费单、挂号单、病历、出院证明等; b.受害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亲属证明、受害人死亡证明。 (2)可以提交的证据 a.受害人伤残的法医鉴定书、残疾等级评定证明书; b.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残疾用具费、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 c.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误工费证明、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经济收入证明; d.其他证据。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必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管辖确定: 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证据 证明有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等。 (2)可以提交的证据 a.证明违约的证据; b.受损失的证据; c.其他证据。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必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当事人名称在讼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三、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证据 书面借据。如果不能提供书面证据的,必须提供必要的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根据。 (2)可以提交的证据 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 二、管辖确定: 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和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证据 证明双方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证据,如施工合同等。 (2)可以提交的证据 a.合同违约的证据; b.受损失的证据; c.其他证据。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商业秘密案件诉讼须知 一、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在证据交换前书面提出。 二、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秘密点。 三、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保密范围和保密程度。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本院确定。 四、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对要求保密的证据材料应另行提交并明确保密的具体范围、阶段和方式。 五、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可能接触到涉案商业秘密的其他人,应向本院作出书面的保密承诺。 六、证据交换时,当事人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可向本院申请不交付给对方,由本院主持下对该部分证据材料进行核对和质证。 七、商业秘密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相关技术人员或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证人出庭核对和陈述有关技术问题。 八、当事人申请本院调查、收集或保全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为其中可能涉及本方商业秘密的,应明确该证据材料的涉密内容及保密措施。被申请人要求该涉密证据材料不交给申请人的,可在本院主持下进行核对和质证。 九、如需申请技术鉴定,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鉴定目的、对象、保密范围等,在本院指定期限提交有关材料,由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确定送检内容后交鉴定部门鉴定,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按其撤回申请处理。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家事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1、经济困难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经济困难并符合司法救助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并应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4、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5、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若当事人人身自由受限制,可由成年家属(亲属)或基层组织代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6、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7、当事人不得伪造、隐匿、毁灭案件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8、除客观原因不能到庭外,当事人应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9、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不得干扰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0、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1、当事人不得向办案人员和法院其他干警送礼、请吃或以其他方式行贿、说情。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举证指引 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强,诉讼难度大,本院特对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举证指引,以利于当事人诉讼。 一、权利凭证证据 (一)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 1、作品(包括未发表的)底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提供的合法出版物; 2、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提交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 3、著作权证明文件(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明文件及作品发表的报刊、杂志、图书、网页、数字化制品、版权证机构的认证书及其他合法载体); 4、合作作品创作过程和完成创作时间的证据; 5、著作权转让、许可合同; 6、其他证据。 (二)商标权纠纷 1、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 2、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的类型(独占、排他、普通)、商标行政部门的登记备案文件; 4、支付转让、使用费的支付凭证; 5、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文件; 6、其他证据。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 1、商业秘密纠纷 (1)商业秘密的载体; (2)说明商业秘密的内容或者秘密点的证据; (3)说明商业秘密开发形成过程的证据; (4)商业秘密转让、许可使用合同; (5)保密措施的证据(如保密合同、保密承诺书、保密规章制度等); (6)其他证据。 2、假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1)提交该商品在一定市场上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据; (2)与已有名称、包装、装潢有明显区别的说明; (3)使用在先的证据; (4)其他证据。 二、侵权证据 1、被控侵权人侵权的时间、地点的证据; 2、侵权实物; 3、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证书; 4、被控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非法披露、使用、传播涉案商业秘密的证据; 5、其他证据。 三、损害赔偿证据 1、权利人因侵权受到损失的证据; 2、被控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利的证据; 3、 定额赔偿的依据(如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影响力、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许可使用费等); 4、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如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等); 5、其他证据。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或被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原告或被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必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四、应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经劳动仲裁的诉讼,还应提交劳动仲裁机关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及劳动仲裁机关送达仲裁决定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五、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必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三、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四、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发票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他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继承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必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三、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成立遗嘱的,除提交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四、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起诉状提交二份,均为正本,身份证、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应提交被告方居住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在辖区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三、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立案证据 a.提供居委会或相关部门证明双方同居的事实的证明; b.子女出生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c.争议财产清单及争议财产权属证明; d.有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及处理意见。 (2)可以提交的证据 a.曾经有过纠纷并请求其他组织做了调处的,提交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 b.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起诉状提交二份,均为正本,身份证、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管辖确定: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应提交被告方居住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在辖区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3、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四、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立案证据 父母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父母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协议书;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提交判决书、调解书; (2)可以提交的证据 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出具的被抚养人和抚养义务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证明。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必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管辖确定: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立案证据 a.物权证明,如: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占有手续、租赁合同、购物手续、有关证明等证据材料; b.物权受到损害的证据材料,如图片、证据材料、鉴定结论等; c.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材料。如照片、有关组织或证人的证明、认定结论、侵害物的物权证明等证据。 (2)可以提交的证据 a.物被损害程度的鉴定、价值评估、照片; b.物的价值证明; c.与诉讼请求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必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管辖确定: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证据 证明有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等。 (2)可以提交的证据 a.证明违约的证据; b.受损失的证据; c.其他证据。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必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管辖确定: 居间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证据 证明居间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合同、传真文件等。 (2)可以提交的证据 a.证明违约及损失等事实存在的证据; b.其他证据。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必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管辖确定: 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证据 证明不当得利纠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可以提交的证据 a.证明受损人的损失的证据; b.其他证据。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起诉指南 【 起诉的条件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 有明确的适格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 起诉状正本和副本 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材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和内容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书的份数相同。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 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原告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事实的证据材料。 · 其他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 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涉外、涉港、澳、台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 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原告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 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 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 【 起诉状的格式 】 起诉状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样式』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书写说明』 ·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 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写明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的具体目的。例如: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等等。 · 事实与理由:应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写明行政行为的内容、不服该行政行为的理由等。 · 署名和时间:起诉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名(不能书写姓名的,可以捺拇指印)。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时间要填写准确,起诉状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诉状时间不一致的,原告应注明实际递交时间,实际递交的时间为正式起诉时间。 · 起诉状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执行主体 案件立案指引 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案件,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号码。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注明执行案号以及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案号。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据应当编写目录,列明证据名称及其证明内容: (1)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复印件。 (2)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以及被, 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3)申请追加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夫妻证明或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或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分立或变更证明。 二、当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和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涉外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所在国家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涉港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八、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的主体适格。 2、追加、变更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文书格式、证据材料的装订符合本院要求。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立案指引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法律文书复印件(2份)、结算单复印件和执行审核表; 5、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二、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办理以下手续: (1)涉外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所在国家公正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涉港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涉澳、台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4)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需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三、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人主体适格;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属本院管辖;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 4、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文书格式、证据材料的装订符合本院要求。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指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异议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据应当编写目录,列明证据名称及其证明内容。 二、当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和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涉外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所在国家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涉港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八、当事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适格。 2、执行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文书格式、证据材料的装订符合本院要求。 立案庭窗口电话:0760-88235808 本院监察投诉电话:0760-88235393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预立案调解指南
为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依法化解基层矛盾,构建“便利、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济渠道,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全市法院建立了预立案调解机制,以求促进各种矛盾纠纷的诉前化解,公正、高效地促成当事人自愿和解。
【 预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与简要流程 】
属于婚姻家庭(不包含调解后坚持离婚的纠纷)、相邻关系、医疗服务、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电信欠费、信用卡欠款、物业服务等八大类纠纷以及争议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纠纷,原则上都可以通过预立案调解解决。当事人进行预立案登记后,由相关的诉前联调工作室或联调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若调解不成,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立案窗口优先为当事人办理诉讼立案手续。
【 预立案调解的期限 】
预立案调解原则上应当从当事人向诉前联调工作室或相关联调单位递交诉讼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案。对于10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但当事人仍有调解意愿且有可能调解成功的,经当事人申请,并报立案庭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预立案调解的收费标准 】
预立案不预收当事人费用。
若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 司法确认的效力 】
司法确认案件一经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确认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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