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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2015-05-20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4、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三、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第三人应当在接到法院追加或同意其参加诉讼的通知书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四、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五、证据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装订,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合议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份数。
   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下列证据: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物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毫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七、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八、当事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申请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九、在我国域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认证、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十、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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