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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年”为名索要钱财获刑3年多


2012-04-01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批“三打”案件的工作部署,3月31日,中山市法院集中宣判在市第一人民法院举行,该院公开宣判了一宗欺行霸市案件。被告人以“拜年”为名闯进一家食店索要钱财并殴打店主,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放
“拜年”为名索要保护费未果即殴打店主
  该案的被害人李某云、曹某月夫妇是沙溪镇乐群综合市场乡缘阁饭店的经营者。2008年2月28日,农历正月廿三。下午3时许,李某云夫妇俩正在店中,忽然闯进来几个人以给他们“拜年”为名索要保护费。李某云没有理会。进来的这群人就用拳头、啤酒瓶、茶杯碗等打砸他。李某云的妻子曹某月走过去准备拉开丈夫,也挨了一拳。
  无奈,曹某被迫交给来人500元钱。那群人临走,又顺手拿走了店中仅有的一条经典红双喜牌香烟。
  在这个过程中,有人向警方报了案。公安机关指挥室通知了乐群综合市场。市场派了2名管理人员到乡缘阁饭店了解情况,看见饭店聚集着一伙男子,饭店老板娘很恐慌,但这伙男子根本不理管理人员,频频声称“没有事,只是小误会”。管理人员于是离开了现场。
  经法医鉴定,李某云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本案被告人曹某伟,就是这伙人中的一个。2011年8月26日,公安人员在沙溪镇水岸花都小区附近检查时发现曹某伟,遂将其抓获归案。
判决
所有证据构成完整链条确定其有罪
  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曹某伟提起公诉。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曹某伟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于3月31日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完毕,曹某伟表示对判决有异议,认为自己当时并不在现场,更没有“带头打人。”
  曹某伟称,案发时他在乡缘阁饭店对面的一间理发屋理发,并睡着了。后来听到乡缘阁饭店有一群人在吵闹,他没有出去看。
  本案主审法官、第一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彭应梅认为,“虽然曹某伟一直拒不认罪,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该案无论是遭受殴打的被害人,还是到过现场的市场管理员和其他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或者是共同参与犯罪的同案犯,均一致指证曹某伟参与了作案。相反,有关曹某伟自称不在现场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能充分证实曹某伟有罪,应予认定。”彭应梅说。
  彭应梅还提到,乐群市场一名管理人员作证说,曹某伟一伙长期在综合市场一带靠打砸抢等手段生活,“但这个证言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属于孤证,我们没有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话
欺行霸市扰乱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在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刑一庭法官黄剑烽。
  记者:请问黄法官,我们发现,一些有关“欺行霸市”案件并不是以“欺行霸市”这个罪名判的,你能解释下法律的相关规定吗?
  黄剑烽:我国法律暂时没有“欺行霸市”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归于“欺行霸市”类案件。其一是,在某特定经营场所(如大型批发市场、集市等)或特定行业中,经营者为达到垄断经营、 优势经营的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打击同行或对消费者强迫交易;其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扰乱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常见的做法就是所谓收取“保护费”。
  记者:欺行霸市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
  黄剑烽:欺行霸市犯罪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生产秩序,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甚至迫使部分合法经营者退出竞争,最终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从犯罪形式上看,欺行霸市行为既包括人身侵害,如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也包含财产侵害,如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
  记者:目前我省正在开展包括打击欺行霸市在内的 “三打两建”活动,请问这是否意味着法院在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的尺度上有所变化?
  黄剑烽:当前,适逢全省开展“三打两建”工作,法院对犯罪分子定罪,必须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进行,罪与非罪在尺度上不能放宽。法院会严格遵循上述原则,把好证据关、事实关,将所有案件办成铁案。
  在量刑尺度上,法院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顶风作案、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民愤较大及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被告人坚决重锤出击,严惩不贷。

  延伸阅读
赶走竞争的西瓜摊殴打摊主等人
  2011年6月13日傍晚,被告人李某露等在火炬开发区置业路与沙富路交汇路段摆地摊卖西瓜时,为赶走在附近摆卖西瓜的被害人李某龙等人,李某露纠合一伙人携西瓜刀、钢管、铁锹、辣椒喷雾剂等工具对李某龙等人和前来劝架的不相干人进行了殴打。随后,被闻讯而至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龙等人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露等人犯聚众斗殴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李某龙等虽有通知亲友来现场,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害方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和行为,而且还有前来劝架的群众遭到殴打。本案的动因与黑恶势力或流氓团伙间的械斗性质不同,被告人的伤害对象是特定的,从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层面来说也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定性。
  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露有期徒刑2年。其他同案犯分别获刑。
  以赶走客人相威胁敲诈游戏机室
  201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郭某伟在西区沙朗金港路陈某经营的某游戏机室内多次以闹事、赶走其他顾客等手段相威胁,对陈某进行敲诈勒索。2010年9月一天,郭某伟向陈某敲诈勒索1000元。同年12月15日下午3时许,郭某伟再次到上述游戏机室以同样方式向陈某敲诈勒索了2000元。后公安人员接警赶到现场将郭某伟抓获归案。
  郭某伟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
  同卖豆腐起争执,叫来儿子殴打对方
  2011年1月27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姜某兵在南区环城墟日市场内摆卖豆腐,因招揽生意与旁边摊档的档主陶某高发生争吵,遂通过电话让其儿子小姜(另案处理)到场帮忙。约10分钟后,小姜纠集几名男子赶到现场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姜某兵指使小姜等人用其切豆腐的刀及铁管、砖头等对陶某高进行追打,将陶打倒在地,又掀翻了其豆腐摊后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接报后,于同年2月26日将被告人姜某兵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姜某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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