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2)粤20执异104号之一
深圳前海凯恩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山市商汇智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1)粤2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中山市商汇智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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