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4872号 河源市明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陈一胜: 本院受理上诉人邓锦强因与被上诉人陈一胜、河源市明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48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河源市明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对陈一胜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河源市明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陈一胜追偿;四、驳回邓锦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150元(已由邓锦强预交),由邓锦强负担150元;由陈一胜负担15000元,并直接向邓锦强支付;由河源市明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并直接向邓锦强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5元(已由邓锦强预交),由邓锦强负担7507元,由河源市明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08元,并直接向邓锦强支付。本院及一审法院均不作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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