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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终4162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2018-12-27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162号


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川流物流有限公司、林洪建、麦绍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川流物流有限公司、林洪建、麦绍玲、原审第三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20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203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20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上诉人林洪建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47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6)第易111080号;房产证号:0111013913\011101391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250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203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中山市川流物流有限公司、林洪建、麦绍玲对被上诉人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5000000元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77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761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川流物流有限公司、林洪建、麦绍玲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川流物流有限公司、林洪建、麦绍玲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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