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590号 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卓华、林转见、苏松辉、苏淑燕、苏淑萍与上诉人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以及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苏卓杰、邓焕琼、林润彩、苏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号为(2017)粤2071民初20670号】一审已结案,现苏卓华、林转见、苏松辉、苏淑燕、苏淑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其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如下: 1. 请求法院撤销原审朱文第一项判决并予以改判,减少应付利息、罚息、复利1000元,即应偿还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11月15日合计应为6293167.52元)。 2. 请求法院变更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与第三项判决内容,将两个判决合并变更为“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林转见、苏卓华、邓焕琼、林润彩、苏淑玲、苏松辉、苏淑萍、苏淑燕分别在9000万元限额内对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林转见、苏松辉、苏淑萍、苏淑燕承担上述保证担保责任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