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2956号 中山市可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汉石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大青、原审被告你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2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汉石玉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杨大青支付2016年6月9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41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3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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