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233号
冯钊鸿、中山市普及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冯钊鸿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安格铝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普及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23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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