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终2306号 江梅林、李洪康: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小云、聂兵财与被上诉人江梅林、原审被告李洪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23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 (2016)粤20民终2306号民事判决第14页诉讼费分担部分“一审案件受理费16377元(高小云已预交),由高小云负担7267元,聂兵财负担9110元(聂兵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其负担部分的受理费)”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16377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18897元(高小云已预交),由高小云负担8385元,聂兵财负担10512元(聂兵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其负担部分的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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