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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山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1075号的答复


2021-07-30  【收藏本文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山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1075号的答复


熊小薇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有关解决司法拍卖取得的房产办理产权证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市住房和城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我市两级法院司法拍卖量较大,以2020年为例,共完成网络拍卖2970宗,标的物数量2010宗,成交量1218宗,标的物成交率82.08%,成交额16.23亿元,其中不动产拍卖数量最多,共1661宗,占拍卖标的物总量的82%。经了解,买受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情况虽然不多,但严重影响买受人切身利益,往往引发信访投诉,影响司法拍卖的权威和公信力。为此,我市法院加强与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认真加以解决。

一、加强拍卖信息公开,强化提示警示

进一步加强拍卖信息披露工作,对拍卖财产做出翔实披露,对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予以特别提示。在处置不动产前,两级法院必须到自然资源档案馆窗口查询涉案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并在拍卖公告中发布不动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对于拍卖标的物为房改房的,在窗口查询不动产信息的同时,向自然资源局发函查询该房屋是否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如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对于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也要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对于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通过业务系统查询该房屋是否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纠纷,同时向自然资源局发函查询是否已办理初始登记。如未办理初始登记,则发函给住建局询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原因,上述信息均须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三)对于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执行。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五)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二、依法处理瑕疵拍卖,保障买受人权益

对因信息披露严重失实,导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司法拍卖,依法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因信息披露严重失实,导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司法拍卖,法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三、健全沟通会商机制,强化工作指引

我是法院将与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等部门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拍卖信息披露、协助执行、办证等工作指引。将“我为群众办事实”落到实处,全心全意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拍卖工作上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增强人民群众在司法服务保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引入社会力量

探索建立律师、公证、审计等人员参与执行机制,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开展执行辅助事务。因不动产拍卖量较大,依法院现有人力物力难以逐一核实,故拟创新执行工作,探索建议律师、公证、审计等人员参与执行机制,在法院发布拍卖信息前,委托第三方对无证房产情况进行详尽调查,出具情况说明或法律意见,并予披露。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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