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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诉讼指引


2011-03-22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商事案件。
  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案件:
  (一)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二)涉外侵权纠纷案件;
  (三)信用证纠纷案件;
  (四)申请撤销、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五)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六)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本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上述(一)、(二)、(三)类一审案件,及(一)、(二)、(三)类以外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涉外案件。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告系外国、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其自身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资料),以及其所在国或地区为此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原告系外国、港澳台地区的公司,还应当提供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负责人意见,并与其登记资料都应办理相应的公证及认证手续。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提供由原告出具且经公证及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四)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合议庭人员的人数提交副本),在起诉状中应当列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等情况。
  (五) 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应当提供被告一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资料。
  (六)证明其事实、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合议庭人员的人数提交),并装订、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证据是外文件的应当提交经我国承认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件。
  四、原告应当按照法院通知的期限及金额依时、足额预交各项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五、当事人举证须知: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书面申请。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并根据本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七)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八)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在开庭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九)当事人提供在中国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十)当事人向本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在本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七、内地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外国、港澳台地区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八、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依照本院传票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庭审。
  九、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应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全费。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十、如不服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外国、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内地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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