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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通行费征收办法有调整


2009-10-10 来源:中山日报 2009-10-10 第 5381 期 A1版   【收藏本文
  核心提示
  ◆路桥公司不再委托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所(站)代收通行费年票款
  ◆滞纳金最高不超过通行费年票款的本金。
  ◆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未补缴通行费年票的,市路桥公司可依法提起诉讼。
  ◆通行费年票款须在当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指定征收点缴纳。

  本报讯 日前市政府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的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但由于路桥通行费缴交具有年限性,因此许多具体变动到明年才涉及。新的征收办法不涉及对路桥通行费金额的改变,只是缴费时间与方式等细节有多处变动。
  首先改变的是向市民征收的窗口变化。我市2005年颁发的路桥通行费征收办法第四条规定,市路桥公司委托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所(站)代收通行费年票款。修改后的新办法删除了这一条,即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所(站)将不再代收。今年的路桥费还暂时由公路部门代收,明年的收费点如何设置还需等待路桥公司安排。
  其次是缴费时间的变化。原办法自2006年起,我市通行费年票款按公路养路费按年统缴缴费时间缴纳;2005年度的通行费年票款在车牌号码尾数对应月份(车牌号码尾数为3至9的对应月份为3至9月份,0至2的对应为10至12月份)前缴纳。新办法不再划分这些时间,原第八条第一款直接改为:“实行通行费年票制的机动车,2010年度起,每年的通行费年票款须在当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指定征收点缴纳。”
  对不按规定缴纳路桥通行费年票的车主,原办法是由市路桥公司通知其限期补缴。对逾期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一些粗心的车主,在发现逾期后滞纳金已攀升到咋舌。新办法补充规定,滞纳金最高不超过通行费年票款的本金。但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未补缴通行费年票的,市路桥公司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了以上的几项改变,新办法还要求交警部门与路桥公司加强互通,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交通稽查执法人员、交警管理部门、各机动车检测站在工作中发现车辆未缴通行费的,也要及时给车主“提个醒”。
 
记者陈慧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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