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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2011-02-05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2-05 第 5864 期 A2版   【收藏本文
  据新华社电 “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作出了上述规定。
  意见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意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意见强调,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意见还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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