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执行动态 >> 正文
网购笔记本竟是山寨货消费者起诉获赔近1.5万


2020-11-04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11月3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一起经典的网购合同纠纷维权案例。花近5000元买来的笔记本,林先生使用4年后偶然发现原来非正品。他去年9月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近日,商家张某被判构成欺诈,法院判决其退还林先生4998元并赔偿14994元。

  网购品牌笔记本,4年后发现是假货

  2015年,林先生在淘宝一星皇冠店铺“九城数码武汉店”购买了一台“Asus/华硕K550K550JK4710 15寸笔记本电脑i7四核独显超薄游戏本”,页面价格为5881元,实付款4998元。宣传图有“30天质量问题包换新机”“3年店铺保修”“终身保障”等字样,并有标识“正100%正品”图样。

  购买使用4年后,林先生偶然发现该笔记本有异样。原来,官网显示的同型号机器触摸板位于中间偏左位置,而自己的笔记本位于中间位置。2019年5月12日,林先生联系到该网店,该店铺名称已改名为“九城笔记本电脑”。林先生向该店铺发送了涉案订单截图,以对方售假为由提出交涉,但一直未收到回复。

  直至2019年5月20日,林先生再次向该店铺发送消息“准备应诉吧”,店铺工作人员才回应道“我那天查了一下,你15年买的好像,四年过去了说是山寨本。真有意思”“我懒得跟你扯”。去年9月12日,林先生起诉到法院,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

  商家消极回应,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通过淘宝平台联系网店经营者张某维权时,张某消极回应,致使林先生通过淘宝平台未能解决涉案纠纷,涉案商品宣传页上承诺的“终身保障”并未实现。如今,林先生提供了涉案笔记本与华硕同型号笔记本存在明显差异的图片资料,在张某未到庭抗辩及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法院采信了林先生的主张,认定林先生买的笔记本电脑并非正品。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林先生退还货款4998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院据此判决张某存在欺诈行为,应向林先生赔偿14994元(4998元×3)。

  以案说法

  网购平台聊天记录可作维权凭证,商家构成欺诈须“退一赔三”

  市第一法院民二庭贺铁斌法官介绍,网络购物和传统的实体店购物不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并不能直接地对商品进行“望闻问切”,往往只能通过商家的文字、图片、视频或者直播的展示来了解商品信息,因而对商品的了解往往并不及实体店购物的全面直观。

  因而,面对网络上良莠不齐的商家,为避免在网络购物中误入雷区,首先,建议消费者在正规的网络购物平台购物,如果有纠纷发生,淘宝等网络平台会为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者身份信息;其次,对有购买意向的商品,务必仔细浏览涉案商品的网页详情,详细了解商品信息。

  贺法官建议,消费者应通过购物平台的聊天软件与商家客服就商品属性、质量、品牌等进行详细确认,万一发生纠纷,可以作为有利证据。最后,如果收到了“货不对版”“以次充好”的商品,请及时提出异议,妥善保管收到的商品,并保存卖家店铺对于商品品质、性能等作出承诺的网页,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手段。

  “消费者可以先行通过购物平台的解纷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对纠纷进行解决。解决不了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贺法官说,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提出惩罚性赔偿,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念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