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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场内与顾客冲突老板被拍视频传上网


2021-01-07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在钓鱼场和顾客发生争执,经营者冯某手持两把菜刀、情绪激动辱骂对方,双方还互拍视频以作“证据”留存。不曾想,这一幕被顾客发布到网上。经营者冯某称钓鱼场由此生意锐减,去年1月,他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顾客林某和刘某索赔11万元。记者1月6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冯某的诉求。

  2018年的一天,林某、刘某前往冯某的钓鱼场钓鱼。期间,冯某因看到林某和刘某在同一个位置钓鱼,认为他们违规,便上前制止。接着双方发生争执互相对骂。冯某跑到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出来,林某和刘某见状则每人拿了一根木棍防卫,双方都拿出手机拍视频作为证据。

  林某用手机拍摄的视频中,冯某手持两把菜刀对林某、刘某进行辱骂。林某在视频中旁述称,“这个就是×记老板啊,拿着刀。和我讲两句还掐我脖子,就是这样做老板的”。

  当天16时许,林某和刘某收拾好钓鱼工具驾车离开了钓鱼场。本以为争执就此落幕,没想到2019年8月26日,冯某发现林某当时拍摄的视频被发布在多个钓鱼论坛和钓鱼微信群中。有网友评论认为,钓鱼场经营者冯某拿刀恐吓游客的行为过于暴力。

  冯某认为这一视频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意和声誉。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无果后,冯某去年1月向市第一法院起诉,索赔11万元。2020年7月,法院一审驳回了冯某的诉求。冯某不服并提出上诉,市中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消费者对质量、服务作出评价,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经营者冯某坚持认为,林某和刘某用视频中其情绪激动、制止违规钓鱼行为的画面,可制造冯某是黑恶分子、无良商家的假象,诱导不明真相的钓友或网民对冯某的质疑和负面评价,因此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但为何法院一审二审都驳回了他的诉求?

  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林某、刘某所发布的视频内容虽然不能完整、全面地反映双方争执的起因和过程,但的确是当时双方争执冲突时的情景,并没有证据显示林某、刘某曾对该视频进行过剪接、编辑或者加工,发布时也没有对视频所呈现的事实进行歪曲或者捏造,没有对冯某故意进行诽谤或者诋毁。

  也就是说,林某和刘某拍摄、发布的视频,是对自己消费过程中亲身经历并且已经发生的事实的客观、真实反映,是作为消费者对钓鱼场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的评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此,两人对外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既非出于诽谤、诋毁冯某名誉的故意,也没有歪曲、捏造事实的行为,不符合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


 
张房耿 实习生 周晶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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