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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招聘广告引发斗殴两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刑


2020-07-08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微信群里发布一则招聘广告,却由此引发了一场斗殴。记者7月7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案主要涉案人员中,一人被判缓刑,另一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

刘某是一名包工头,曾某是一从事装修行业的工人。2019年4月15日,刘某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一条雇佣油漆工人的广告。曾某看后认为给付的报酬过低,在微信群中吐槽,随后和刘某发生争吵。接着,双方相互挑衅并通过发送位置相约在沙溪广场斗殴。

曾某纠集多人到达约架地点后没有见刘某,于是一同到食店吃宵夜。期间,刘某向曾某发送位置相约在大涌镇“博大”家具店门口斗殴,曾某等人遂又前往上述地点。双方见面后,随即分别持木棍、刀具等器械相互打斗,造成刘某左手手掌被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曾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分别逃离现场。

2019年4月18日,曾某自动到公安机关归案,但拒不供认自己的主要罪行。案发后,曾某向刘某赔偿24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2019年10月,刘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1月,曾某被判刑3年。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我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罪名产生误解才没有认罪。我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作用更大,具有重大过错,但只是被判处缓刑。”曾某说,他和母亲都身患重疾,家中尚有老幼需要照顾,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市中级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曾某聚集多人并主动持械与对方斗殴。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曾某虽主动投案,但他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聚众持械斗殴的罪行,不构成自首,也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同时,一审判决已根据被害人具有过错及曾某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他从轻处罚,判处起点刑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并无不当,家庭原因亦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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