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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失火殃及邻居 救火补贴谁埋单?


2018-11-02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三乡镇古鹤村3年前一栋厂房失火,后蔓延至周边厂区产生损毁。火灾事后被扑灭,由此产生的纠纷却没有了结。作为受灾的邻居业主,温女士向村委会垫付3万元后要求起火厂房承租者赔偿,一审仅获判赔偿5000余元救火油费。温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记者11月1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温女士终审获判拿回垫付的救火补贴。

温女士在古鹤村有一处1200平方米的三层建筑,郭先生和尤先生则承租了隔壁的厂房。2015年9月7日,郭先生、尤先生承租的厂房失火导致火灾蔓延,周边厂区产生损毁,后经消防出动扑灭火灾。温女士称,由于救火需大量自来水,村委会要求她垫付水费并提供了账号,温女士按村委会的要求将3万元汇入村委会的账户,村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

温女士认为,这笔费用理当由郭先生和尤先生承担,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她在2016年8月起诉到法院。法院向当地村委会调查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却称,确实是收到了以温女士名义转账的3万元,但实际是古先生自愿支付给村委会的救火补贴,包括消防车的油费、请机器清理现场的费用、人员看守及购买护具的费用,并不是救火水费,至于古先生与温女士何种关系并不清楚。

法院向消防部门询问当时救火情况,消防部门证实当时有单据可以证明消防车加油费是5610.65元。法院一审认为,温女士称3万元是救火水费,但没有说明救火水源头、消耗的水量、费用的计算方式,也没能提供相应的单据予以证明。法院一审判决郭先生、尤先生向温女士返还该笔油费5610.65元。

温女士随后提出上诉。“即使这笔钱村委会不是用于救火水费,而是用于火灾事故的其他开支,我也没有法定义务承担这笔费用,也不愿意承担。”温女士说。

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村委会称3万元是古先生自愿支付的救灾补贴,但村委会提供的收款收据及证明都显示汇款人为温女士。由此可证实,温女士支付的3万元款项是用于郭先生、尤先生的厂火灾救灾项目,即使不是用于救火水费,而是用于火灾事故的其他费用开支,温女士并非事故责任人,其没有法定义务承担火灾后的费用支出。近日,法院终审改判郭先生、尤先生向温女士返还3万元救灾费用。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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