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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童随母上班被烫伤截肢


2017-12-21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寒暑假期间,年幼孩子的看管是上班族的一大难题。昨日,市中院通报了一宗儿童误入工厂致残案件的终审判决。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终审判决:监护人担责七成,工厂担责三成。

  ■案情回顾:母亲携儿上班,孩子被烫伤致残
  四川的小俊2015年暑假随母亲曾女士进入黄圃镇某服装厂。期间,小俊误入服装厂生产车间,手指被高温机器烫伤。
  意外发生后,服装厂向小俊母亲支付1.2万元,双方签署了一份《终结书》,说明今后双方无刑事责任不可追究。小俊的左手三根手指部分截肢,构成九级伤残。2016年,小俊及其父母将服装厂告上法庭,要求服装厂承担60%责任,赔偿小俊10万余元。

  ■争议焦点:工厂允许员工子女进厂,出了事故该不该担责?
  一审中,服装厂认为小俊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监护责任。小俊进入服装厂高温车间,导致悲剧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此外,事故发生后,公司给予人道补偿1.2万元,前提是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小俊母亲曾女士则说,工厂是允许员工将子女带到服装厂生产范围的。事发当天,员工在车间内使用完机器后,没有将车间门锁住,小俊误入高温车间,被高温机器烫伤手指,服装厂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监护人担责七成,工厂担责三成
  法院一审认为,曾女士将不到5岁的小俊带到服装厂并任由孩子单独活动,没有履行监护义务,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而服装厂明知小俊母亲将他带进服装厂,没有进行阻拦,或采取其他方式照看小孩,也存在一定过错。
  事后双方签署的《终结书》,内容只是载明不追究服装厂的刑事责任,并没有载明免除服装厂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服装厂仍需要依法向小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案情,酌定服装厂承担30%的责任。小俊的损失含残疾赔偿金等一共是16万余元,服装厂担责三成,被判赔偿4.7万余元。
  服装厂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今年7月二审该案。近日,该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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