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KTV消费后没有结清款项,19岁的陆丰男子郑某拒绝配合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用手掐住一名警员的脖子致对方轻伤;27岁的板芙人陈某与朋友吃完宵夜后发生争执,后持砖块将对方打成轻伤。最终,郑某、陈某都为醉酒付出了代价,7月10日,市中级法院通报,郑某犯妨害公务罪,终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陈某也因为恶意伤人近日被判刑1年半。 2016年11月16日凌晨4时许,郑某一行8 人在沙溪镇某KTV 消费后没有付清款项。KTV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梁某带领辅警冯某等人到现场处理,要求郑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郑某等人拒不配合,期间郑某趁冯某上警车进行安全检查时,用手掐住冯某的脖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被抓获归案。 2017年4月20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郑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对他判刑1年。郑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是醉酒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妨害公务,请求从轻处罚。 市中院认为,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一审判决量刑并无不当。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1990年出生,是板芙镇人。2016年9月14日晚,陈某与朋友黄某等人一起喝酒吃宵夜。次日凌晨4时许,陈某在回家路上与黄某发生争执。陈某持水泥砖块将黄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陈某在医院被警方抓获。破案后,陈某已赔偿黄某1000元。今年4月,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对他判刑1年半。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是黄某先动手打我的,我属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改判。” 市中院认为,证人李某的证词显示案发时黄某坐在地上,而陈某是在蹲立状态下持砖头击打黄某的头部,主观上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醉酒后的黄某躺在地上不可能对陈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此陈某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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