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说法 >> 正文
他人代为提交未签字的辞职报告,能否认定为主动辞职?


2021-05-21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案情:2019年杨某与南京某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了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内容,后杨某在该医院护士长岗位从事护理工作。2020年4月2日,医院召开临时会议,护理部主任赵某、护士长杨某、护士武某、马某等人到会议现场后,赵某因工作事由与医院负责人孙某发生争执,后让武某当场提交辞职信(包含杨某等5人),孙某当场询问是否集体辞职,护士马某当场表示不同意集体辞职,请求继续在医院工作,杨某等人未表态,径直离开会议室。后医院决定免去杨某职务并书面通知杨某完成离职交接手续。杨某不满劳动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医院支付其2020年4月份工资708.89元;2.判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333.33元。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他人代为提交本人未签字的辞职报告,能否认定为主动辞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中对辞职报告是否需要本人签字确认并无规定,但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相对弱势方,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认定应秉持严格、审慎态度,未签字的辞职报告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虽未在辞职报告上签字,但其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到达用人单位,劳动者已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不需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一是遵守解除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用工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但劳动者以何种形式提交书面材料,是否需要本人签字确认,法律对此并无规定。

本案中,杨某明知他人代为提交辞职报告,且当场未提异议,事后也未取回辞职信,足可见杨某明显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已到达医院。杨某虽未在辞职信上签名,并不影响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系杨某提出,其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南京高淳法院经审理对杨某等人在2020年4月2日召开的会议上提出辞职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驳回杨某要求医院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