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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2018-02-12  【收藏本文


市各有关单位:

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本单元,家事纠纷涉及到千家万户。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及习总书记关于家风建设的讲话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改革的目标要求,特别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全国老龄办等15个部门于2017年7月18日共同签署的《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积极推进建立我市家事纠纷综合解决机制,形成多方参与、部门联动的良好局面。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目标任务

协调全社会力量,拓宽家事纠纷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加强政法系统和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因确定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事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

三、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人民法院、市第二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计局、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等15个部门组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一庭庭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派同志担任。

四、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法院

1.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2.积极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与家事纠纷有关的工作,全力构建教育引领、调处优先、判决为辅的综合家事纠纷解决模式。

3.依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依托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家事审判机构和队伍专业化改革。

4.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二)市综治办

1.充分发挥各级综治中心作用,促进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完善,推动婚姻家庭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落实。

2.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将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内容,按照中央及省有关规定,开展督促检查、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

3.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工作,对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实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

(三)市检察院

1.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

2.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进行法律监督。

3.对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书面告知被监护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书面建议民政部门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四)市教体局

1.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构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配合市妇联、市关工委等相关组织共同办好家长等学校。

2.加强对家庭特殊困难学生的教育关爱,引导全市学校对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进行在校期间的特殊观护和帮助,保障困境未成年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3.组织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有意愿、有能力的教师自愿加入司法社工团体,从事心理辅导以及未成年人帮扶、教育工作。

4.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的强制报告。

(五)市公安局

1.及时将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下发至各辖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并注意收集家暴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2.要求全市公安干警摒除“家庭暴力系家务事”的传统观念,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履职,作好反家庭暴力宣传工作。

3.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六)市民政局

1.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推动继续将法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范畴,协助法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人员和依托专业机构协助家事案件审理。

2.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审结后,对于生活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可以向市民政局发出《社会救助建议函》,提出具体救助建议,市民政局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有关救助政策要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应救助。

(七)市司法局

1.建立家事调解员队伍。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联合市妇联、法院成立法院的特邀家事调解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其他途径向法院选派具有法律、婚姻、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担任法院的专职家事调解员,在法院驻点从事诉前、诉中调解工作。特邀家事调解组织的具体职责及操作规程详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家事审判规程》。

2.推荐家事调查员。选任熟悉基层情况、为人公道正派、善做群众工作的司法干部或具有专业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资质的人员担任法院的家事调查员,推动和指导市公证机关与法院在家事调查、司法送达等方面的协作。家事调查员的选聘管理、工作职责等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印发的《广东法院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试行)》实行。

3.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法院对于生活困难、诉讼能力弱的家事案件当事人,引导其向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应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八)市卫计局

1.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受、救治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并协助做好受害人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

2.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

(九)市文广新局

1.以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引导家庭成员自觉履行家庭责任。

2.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文明家庭、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谐的良好氛围。

(十)市总工会

1.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引导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注重家庭美德培养,协助有关调解组织共同做好职工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推动家庭文明建设。

2.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组织带领职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

3.做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相关工作,推动解决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

(十一)团市委

1.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团组织、社会组织,加强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弘扬健康向上的婚恋新风。

2.广泛开展青年交友联谊活动,开发提升青年婚恋服务的公益项目,提供青年婚恋心理咨询和行为指导,开展青年性健康教育和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3.重点做好大龄未婚青年等群体的婚姻服务工作。

4.面向青少年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普法宣传,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联系法律、心理等方面专业力量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机构,为青少年提供困难帮扶、法律咨询、心理健康、自护教育等专业服务。

(十二)市妇联

1.建立家事调解员队伍。联合市司法局,依托市、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组成法院的特邀家事调解组织;从妇联干部、社工中选派品行端正,具有丰富社会经验和高度责任意识,具有法律、婚姻、教育、心理方面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法院的兼职家事调解员,依照《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规程》等相关规范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诉前、诉中调解,委托、协助调解等综合调解模式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作用。

2.建立家事调查员队伍。选任熟悉基层情况、为人公道正派、善做群众工作的妇联干部或具有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资质的社会工作者担任市法院的家事调查员。具体协作机制、调查要求等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妇女联合会于2017年9月25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意见》,家事调查员的选聘管理、工作职责等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印发的《广东法院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试行)》实行。

3.家庭暴力庇护。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市妇联帮助他们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因遭受家庭暴力需临时庇护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妇联发出协助提供临时庇护的请求函,市妇联应尽量予以解决。

4.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扶。法院与市妇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复杂、敏感家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共同开展判后跟踪、回访及帮扶工作。对经济困难、心理创伤严重、未成年人教育问题突出等当事人,法院向当地妇联组织发出《社会帮扶建议函》,指派当地妇联组织或安排社工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社会帮扶(走访回访或心理疏导等社会服务)。

5.联合培训、资源共享。将市妇联已有的“婚姻家庭辅导课堂”、“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等特色项目资源充分运用到法院的家事审判中,与法院的庭前调解、冷静期制度结合,共同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开设婚姻家庭辅导课堂。双方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共同开展家事调解员、调查员培训和心理咨询知识培训,利用双方的平台共同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

(十三)市关工委

1.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开展多种形式的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和关爱未成年人服务等活动。

2.指导各镇区关工委教育、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等离退休老同志对受到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帮助他们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五、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委政法委决定。

六、工作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及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2.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3.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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