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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20-03-15  【收藏本文

关于印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

的意见》的通知



市第一、二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稳企业、增动能、保平安的司法职能,为我市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以“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方针为指导,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医疗秩序、隔离秩序、保障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切实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顺利共渡难关,实现中山“重振虎威、高质量崛起”工作目标,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维护疫情防控市场秩序的行为

1.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传播病毒、破坏交通设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对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侵权行为人,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2.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以及两高、两部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抗拒、危害疫情防控、在疫情期间谣言惑众、抗拒管制、暴力伤医、拦抢物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欺行霸市、制假售假、阻碍交通等扰乱治安秩序、医疗秩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防疫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假借防疫为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灾害用品的名义,骗取较大数额公司财产的行为。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与检察、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加强法律适用研究和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3.保障应急管控措施实施。依法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采取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有效保障市场监督、企业复工复产、公共卫生、物资运输、生活供应等顺利进行,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责任,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支持政府实施“稳企安商”、“复工复产”优惠扶持政策,完善疫情防控机制,做好员工返岗排查工作。在办理降低(缓交)社保费用、延交税费、减免企业房租、降低企业成本、完善信用修复等民事、行政案件时,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着力引导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让企业在税后、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疫。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查处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监督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疫情防控引发纠纷的调处力度,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利用诉调对接平台,切实化解行政争议。

5.支持疫情防控公益活动。依法惩处侵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的英雄人物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依法鼓励个人或者组织以各种方式自愿参加义工、捐款、捐物或者提供场所等公益活动,依法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和场所,确保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和救助。充分发挥公正裁判的价值引导功能,支持公民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惩恶扬善、尊礼尚德,积极营造投身疫情防控的良好社会环境。接受志愿者服务的,合理安排志愿者工作,依法保护志愿者人身安全和个人权益。

6.严惩职务犯罪。依法严惩贪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用于预防、控制传染疫情款物的行为;依法严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严惩未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工作或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拒不执行应急处理决定、命令的卫生行政工作人员;严厉打击排放、倾倒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故意传播传染病行为。

针对企业复工复产、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和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二、妥善化解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

7.妥善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坚持平等公正原则,全面客观分析疫情防控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妥善衡量双方合同责任,运用善意司法理念为中小企业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经营提供有力保障。坚持鼓励交易原则,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鼓励引导当事人以变更履行方式、调整履行时间等继续完成交易,避免一刀切的判决解除合同。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准确适用减损规则,鼓励受疫情影响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尽量减少损失,依法支持企业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义务。

8.维持安全有序生产经营环境。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侵犯防疫用品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口罩、消毒液、防护服、药品等防护用品和医用器材,故意实施虚构、编造、夸大具有卫生防疫性能的刑事和民事欺诈行为的;明知防治、防护用品、医用器材等疫情防控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依法由经营企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不得非法扣押、占用和处置用于疫情防控设备、设施和物资,确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9.加强破产案件审判。对破产案件的听证审查、企业接管、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强化管理人依法履职,遇有疫情事项,及时向法院报告。因疫情防控影响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暂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企业,积极引导破产救治和破产重整,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破产企业原系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的,要依法支持其恢复生产。处置破产财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管理人可暂停处置,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变现和分配。

10.妥善化解医患矛盾。加大涉疫情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强化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等工作机制,防止矛盾激化。加强专业化审判工作,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审理案件或邀请医务工作、医学研究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医患纠纷,积极做好患者的心理疏导和辨法析理工作,努力修复患者的身心创伤,依法保护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增进双方互信与医患和谐。

三、依法平等保护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11.妥善处理中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或延迟发放贷款。因疫情影响企业按期还款存在困难,要求延期还贷、减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扶持、优惠金融服务等疫情防控扶持政策,妥善确认其法律效力。加大金融借款纠纷调解力度,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依法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融资负担,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保障。

12.开辟绿色快速维权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对外有债权的企业,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因疫情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缩短诉讼周期,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对侵犯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知识产权的,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其及时收集证据、保全财产,助力企业依法维权。因疫情防控导致资金或生活困难的企业,按司法救助程序办理其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对于困难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采取适当调低保证金或信用担保、不动产担保等方式,落实稳企安商、雪中送炭措施,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13.支持企业稳岗就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合理认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报酬待遇,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合理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劳动用工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劳动者提起追索延长假期期间加班工资、错峰用工期间劳动报酬等争议纠纷,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作出合理认定。充分发挥诉调衔接机制作用,通过调解、和解解决纠纷,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14.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强化执行强制措施必要性与合理性审查,用于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的,要依法予以变更或解除。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多措并举给予被执行企业一定履行期限,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扎实做好网络查控、委托执行、应急指挥,加大线上查控措施,努力为后期执行夯实基础。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困难企业资产,原则上不得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对困难企业生产设备、半成品和成品尽量采取“活封”“换封”方式,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实施查控措施。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的被执行人,积极引导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和解,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

四、切实提升诉讼服务质量和效率

15.创新诉讼服务模式。充分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微信“粤公正”小程序或“广东移动微法院”等远程办公平台,实行24小时全天候诉讼服务,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电子缴费等渠道办理业务,方便当事人在线上参与诉讼。全面推进智能辅助全流程,采用网上办案、远程开庭、在线调解、视频接访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案卷移送、文书送达、开庭合议、信访接待等人员聚集,降低疫情防控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

16.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涉及疫情防控的民事和行政纠纷,落实特事特办、急事快办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利益。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接受治疗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观察、滞留人员,因交通管制受阻无法参加诉讼活动,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诉讼期限内确因疫情防控措施耽搁的,依法适用期限顺延的规定。被执行企业确因疫情防控原因造成履约困难请求适当延缓期限的,一般应予准许。

17.借力多元解纷机制。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工会调解、律师调解、行业组织等多元解纷工作机制,推动疫情防控期间家事纠纷、邻里纠纷、物业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等调处工作。鼓励当事人互谅互让、互利互惠,化干戈为玉帛,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对基层自治组织业务指导,提前预防和化解因疫情防控可能产生各类风险隐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18.加强法律适用研判。全面预判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停产、复工及经营过程中国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及时完善司法政策和举措。针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社会管理和基层治理的突出问题,通过调研报告、司法建议等形式发出风险预警,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及时收集归纳司法服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相关案例,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帮助企业提高融资能力、恢复生产经营,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提振持续发展信心。

19.做好司法延伸服务。充分发挥法院党员团员志愿者作用,切实履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主体责任,主动对接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及时了解基层群众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全力支持和配合做好基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听取涉及疫情企业合理诉求,统筹处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具体事务。结合相关案件裁判结果,解读相关司法政策,帮助涉案企业减少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影响,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20.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以案释法,选取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配合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法治环境。充分利用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网、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司法公开平台,以案件审判为契机,规制引领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倡导全社会依法防控、科学防控,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引导群众增强信心、坚定决心,确保人心安定、社会有序,凝聚起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强大力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上级法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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