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正文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规则(试行)》


2018-04-15  【收藏本文

关于印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规则(试行)》于2018年3月19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院立案一庭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1.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确认申请书;

(2)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调解协议无需送达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和特邀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或者调解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由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3)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或移送函、复函;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材料原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7)必需提交的其他材料。调解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得以无相关笔录为由拒绝受理。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笔录应当移送(样式附后)。

3.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

4.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6)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5.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原则上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由审判员自行签发文书。

6.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享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调解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7.审判人员审查司法确认案件,对案情简单、标的较小、法律关系清楚的,可以书面审查。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8.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违背公序良俗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经释明后仍拒绝改变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假借工资纠纷以纠集多人索要工资方式追索工程款达成的调解协议;

(2)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约定高额劳动报酬对抗执行分配达成的调解协议;

(3)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串通,虚构债务达成的调解协议;(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与第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5)其他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

申请人已在调解笔录中或单独出具承诺保证书(样式附后)保证不存在上述行为的,如无其他证据,审判人员应认定申请人不存在上述行为。

10.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案件,原告与其中一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不涉及其他被告权利义务的,申请人为原告与达成协议的被告,其他被告无需申请确认,司法确认裁定书无需将其他被告列为申请人。

11.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约定不履行调解协议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有效。

12.司法确认裁定书原则上应如实记载非诉讼调解协议的内容。如非诉讼调解协议部分条款书写不规范、不具体,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不改变非诉讼调解协议内容原意的情况下进行规范化处理。

13.审判人员对司法确认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制作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对于驻我市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审判人员应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其他情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14.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15.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诉讼文书不上网、档案无需生成电子卷宗。

16.司法确认裁定书应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见附件)。裁定书主文仅写明调解协议中的调解结果,不包括调解协议中的“纠纷的事实经过”。

17.司法确认裁定书系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应由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或委托调解组织送达,送达费用由人民法院负担。

18.司法确认裁定书被撤销的,审判人员非因故意、重大过失不承担错案追究责任。

因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恶意串通,司法确认裁定被撤销,审判人员无法识别或无查明职责的,不承担错案追究责任。

审判人员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依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9.本规则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样式

2.《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受理通知书》样式

3.《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予受理裁定书》样式

4.《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予确认裁定书》样式

5.《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样式

6.《调解协议》样式

7.《保证书》样式


附件操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规则(试行)》.pdf下载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