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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0-11-15  【收藏本文

关于印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民事行政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民事行政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20年第12次会议(总第23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反映。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民事行政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深化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遵循司法规律,树立分层递进解纷理念,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适用不同的解纷程序,实现能调则调、调审分流、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2.科学配置审判资源,组建速裁团队,配齐配强专门人员从事速裁工作。

3.加强办案标准化建设,健全案例工作和类案检索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统一裁判尺度的作用,推进裁判尺度统一。

4.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审判效率。

5.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6.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充分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发挥考核导向作用。

二、案件分流

7.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对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

8.建立科学甄别分流机制。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在立案环节对案件进行分流管理。现阶段以人工识别方式进行,逐步采取以系统识别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方式。案件程序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3日。

9.根据我院二审案件收案情况,在立案一庭配备1名程序分流员,专门负责案件的调审分流和繁简分流。程序分流员将适宜调解的纠纷委派给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在系统未能识别的情况下补录相关要素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10.下列简单民事案件由速裁团队办理:

(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未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性案件;

(2)申请再审案件;

(3)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4)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上诉案件,但因被告一方下落不明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除外: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5)系列案件;

(6)一审适用简案快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

(7)在案件分流前,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案件;

(8)当事人仅就一审裁判程序性问题提出上诉的;

(9)适宜速裁的其他民事案件,如:上级法院或者本院已经有明确裁判规则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案件;上诉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二审案件。

11.下列简单行政案件由速裁团队办理:

(1)不服企业补缴公积金决定案件;

(2)不服交警当场作出的道交行政处罚(罚款类)案件;

(3)不服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案件;

(4)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类案件;

(5)适宜速裁的其他行政案件。

12.下列民事、行政案件不纳入速裁案件范围:

(1)涉外、涉港澳台纠纷;

(2)知识产权纠纷(系列案件除外);

(3)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4)第三人撤销之诉;

(5)执行异议之诉;

(6)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7)新类型案件;

(8)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9)一审案件;

(10)再审案件;

(11)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12)发回重审后再上诉的二审案件;

(13)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14)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15)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16)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行政上诉案件;

(17)不宜纳入速裁范围的其他民事、行政案件。

13.建立案件人工甄别退出速裁机制。对于分流到速裁团队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不适宜速裁的,承办法官可以收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分案部门,分配到相关审判团队办理:

(1)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审计、评估的;

(2)需要中止诉讼的;

(3)需要公告送达的;

(4)属于社会舆论关注,或者有涉诉信访可能的;

(5)发现有矛盾激化情况的;

(6)其他情形致使案件不适宜速裁的。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以上情形之一致使案件不适宜速裁的,经本团队负责人批准,承办法官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及时将案件退回立案一庭,分配到相关审判团队办理。

退回前案件已经庭审(含询问、调解)的,速裁团队应固定好争点,并记录在笔录中或单独列明,随卷一并移送。对于未固定争点的,其他审判团队退回速裁团队予以补正。

速裁团队应控制退案数量,年度退案量不应超过受案量的10%。

三、人员配备

14.组建三个速裁团队,集中审理速裁案件。速裁一团队设在立案一庭,按3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配置,即“3+3”模式,负责审理本实施意见第10条第(1)项规定的速裁案件。速裁二团队、三团队设在立案二庭,每个团队按3名法官、6名法官助理、6名书记员配置,即“3+6+6”模式,负责审理本实施意见第10条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速裁案件。

15.建立速裁团队法官递补机制,在法官因出差、休假、培训等不在岗超过1个月的,或者短期内速裁案件明显增多的,由递补法官加入相应速裁团队审理案件。递补法官由政治处另行确定。

16.速裁团队法官、法官助理根据审理案件类型的需要,从本院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产生。法官采用自主报名、庭室推荐、组织选拔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年富力强(年龄一般不高于45岁)、责任心强、具备相关审判经验(一般具有不少于3年办理相关案件经历)等标准,择优确定。法官助理由政治处结合其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确定,一般应可承担庭前准备、草拟文书等工作。书记员为专职书记员,固定在法庭,承担记录、整理卷宗等工作。

17.繁案由相关审判部门法官审理,并适当配强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一般需任职满3年。

18.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及庭长不参加速裁案件的审理,但编入速裁团队的庭长除外。

19.速裁团队的法官、法官助理实行定期轮换,原则上每3年轮换一次。

四、简案快审

20.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未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性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审结;其他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在45日内审结,但调解机构或专职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等期间不计入审限。

21.速裁案件中的实体性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由承办法官通过询问方式审理,但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开庭的除外。承办法官因工作需要无法主持询问的,可以委托法官助理进行询问。

22.速裁案件中的程序性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但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询问的除外。

23.通过询问方式审理案件,原则上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院共同接受询问,也可以单独向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对于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的当事人,二审法院仍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该当事人的,不再询问该当事人。

24.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推广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笔录。庭审时,法官及当事人桌面配备显示器,同步显示法庭记录,及时修正记录错误。

25.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方式作证。

26.双方同时来院接受询问的,法官或法官助理在归纳并引导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后,可以直接围绕争议焦点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顺序限制。

27.调解结案的,调解书正文可以只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和调解结果。

案件当庭调解的,一般应当当庭送达调解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一并出具生效证明。

28.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庭审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并可以不纳入裁判文书上网范围。根据当事人要求,可以责令接受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29.第二审速裁案件裁判文书正文可以只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第一审诉讼请求和裁判主文;

(2)简要上诉和答辩意见;

(3)对当事人二审争议事实的认定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4)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尾部。

30.办理再审审查案件,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上诉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与上诉理由相同,原审裁判正确且论理充分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可以适当简化。

五、繁案精审

31.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等案件,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办成精品案件。

32.坚持“以随机分案为原则,以指定分案为例外”。在设置专业审判团队提高审判质效的同时,适当搭配其他类型案件,避免一类案件长期由固定合议庭办理。

33.配强审判力量。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审理难度合理确定专门审理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或者庭长承办。

34.推行“争点式”审理模式。审判全程聚焦争点,提升质效,做到庭前准备固定争点,开庭陈述宣示争点,法庭调查查明争点,法庭辩论辩明争点,法庭调解调和争点,案件评议评判争点,裁判文书回应争点。

35.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详细阐述裁判理由,突出对主要争议的证据认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说理。

六、审判辅助保障

(一)送达

36.立案一庭不负责速裁案件排期送达工作,由速裁团队自行安排开庭或询问。

37.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提高送达效率。推行集约化送达,积极引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选择网上送达方式。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网上送达方式。

38.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等简便方式传唤或通知当事人、证人,告知案件审理信息,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采用电话等方式通知的应当做好书面工作记录,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的应当截图附卷。

39.以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实际接收的,视为送达。

40.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因该地址不准确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流程辅助

41.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置繁案、速裁案件标识,及时给予程序提示,方便查询统计。

42.建立健全符合繁简分流要求的分案规则配置、流转时限、定期公示等制度,强化分案环节的监督制约和风险防控。

43.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大力推行速裁案件审判信息化,加快研发分流调解速裁一体化平台,逐步完善速裁案件庭审(询问)笔录、裁判文书等模板,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进速裁案件标准化进程,提高审判效率。

44.完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建立符合速裁案件、繁案特点的流程管理系统,合理设置立案、分案、开庭、评议、结案等节点,严格时限要求,及时进行节点提示、跟踪监控和全程留痕。

(三)分案管理

45.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确定各审判团队办案主要案由,在团队内部随机分案。审判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在各审判团队、各审判庭之间调剂案件,不受案由限制,确保各审判团队受案量基本平衡。

46.分案动态调整。审判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速裁案件分流到其他审判团队办理,由其按照速裁快审程序和流程进行审理。

(四)推行权利义务庭前告知制度

47.制定包括申请回避等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法庭纪律等内容的告知书,庭前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庭审理、组织询问时不再重复告知。

48.开庭审理前,可以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或当庭以书面、播放视频等方式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完善案卷移送机制

49.为速裁案件上诉案卷移送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案卷高效流转。速裁案件上诉案卷一般应当在分流完成次日移送速裁团队,最长不超过3日。

50.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上诉、未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性案件不再移送案卷,由本院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查阅电子卷宗。确有必要时,可以向一审法院调取纸质卷宗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核对。

(六)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51.各审判团队应制定所审理主要类型案件的裁判指引,梳理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建立速裁团队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的业务协调机制,吸收速裁法官参加相关业务部门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实现裁判指引等业务指导文件的信息共享。

52.速裁团队专司审判,不负责速裁工作机制以外的调研、对下指导工作。

(七)法庭保障

53.为速裁团队配备专门的数字法庭,加强信息化装备配置,除已实现的全程录音录像外,优先实现网络庭审、庭审语音智能转化等功能。

七、绩效考核管理

54.针对繁案与速裁案件的不同特点,全面、科学评价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将审判效率、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等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参与办案数量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鼓励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速裁团队与其他审判团队的考核方案、基本工作量、办案指标由政治处、审判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55.绩效考核奖金的分配应适当向速裁团队倾斜,创新激励方式和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与年度评优中,速裁团队表现突出人员可优先考虑。

八、附则

56.本实施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57.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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