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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港澳司法协助案件的立案指引


2020-03-05  【收藏本文


为了保障港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法院的司法协助立案效率,以下为涉港澳司法协助案件的立案指引,请你在申请前先行阅读。

第一条港澳居民、公司或其他组织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在广东省中山市辖区内的,可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自2008年8月1日(含本日)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生效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可以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地区民商事判决,请向本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的内容和理由、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相关规定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是港、澳居民的,应提交经公证的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复印件;2.申请人是香港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3.申请人是澳门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

上述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由专业人员翻译、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执行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临时仲裁裁决或者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请向本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及财产状况;(二)仲裁裁决书正本;(三)仲裁协议;(四)身份证明材料。

上述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自1999年12月20日以后就民商事案件(包括劳动民事案件)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就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港澳居民、公司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裁定,港澳居民、公司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裁定作为证据在本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地区民商事判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案号和判决日期、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理由、标的,以及该判决在判决作出地法院的执行情况;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

(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五)判决当事人存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提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的证明文件,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

(六)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

(七)身份证明材料。

上述提交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由专业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其中法院判决书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由法院出具的中文译本。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请向本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仲裁协议;(四)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文书正本。

上述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第八条前述的申请书,现场提交的,须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申请人本人或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等公证文件指定的代表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寄交或托交的,须公证签字或盖章;由代理人代签的,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代理人可代为签署申请书”。

第九条为了保证委托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请你提交下列授权委托材料:

(一)如果你是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其他组织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等公证文件指定的代表人,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申请的,现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须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你本人签字或盖章,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二)如果你是澳门居民、澳门公司或其他组织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等公证文件指定的代表人,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申请的,现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需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你本人签字或盖章,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第十条如果你在香港及澳门地区法院诉讼过程中,需在广东省中山市辖区内送达司法文书或调取证据的,可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送达及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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