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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一体化处理工作指引


2019-07-31  【收藏本文

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一体化处理工作指引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8号)的规定,我市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现指引如下:

  一、及时填写地址确认书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调解组织、人民法院文书,保证纠纷顺利解决,当事人应如实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调解、司法确认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程序。如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无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未经调解法院不受理立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实行调解前置程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按照指引要求,共同前往事故发生地所在辖区的调解室或调解点(详见本指引所附地址)解决纠纷。调解室或调解点的调解员将快速完成委托鉴定、事故损失金额确定以及保险理赔等工作,并争取在调解程序快速化解纠纷。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应提交《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如未经调解程序或不能提交《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的,人民法院将引导当事人到调解室先行调解。除前述调解室和调解点外,当事人也可以共同申请负责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中队或大队进行调解,交通警察中队或大队经过调解后出具的《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可作为申请法院立案的依据。

  三、全省实行统一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严格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以下简称《纪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损害赔偿标准。在完成事故定责、伤残评定等程序并收集相关证据后,调解员将快捷核定事故的各项损失金额,帮助当事人建立合理的索赔预期。

  四、司法鉴定必须共同委托

  司法鉴定是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体损伤程度及财产损失并确定赔偿金额的主要手段。为促进鉴定意见得到事故各方认可、加快保险理赔及诉讼进程,司法鉴定应当由包括涉案保险公司在内的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可以从《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中选取,优选本地鉴定机构。选定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通过摇珠等方式指定。当事人单方委托产生的鉴定意见,如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并由单方委托鉴定的当事人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五、诉讼费、律师费将在诉讼中发挥杠杆作用

  为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快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杠杆作用。除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外(如事故责任方肇事逃逸、当事人下落不明等),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在最终判决时,将酌情增加其负担相应诉讼费用。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提出的调解方案,一方当事人不予接受,而在后续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中所记载的调解方案相近的,由不接受调解方案的当事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和对方当事人的合理律师费用。

 

 

  温馨提示:

  1.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能够缩短处理周期,及时获得赔偿,调解员是您的可靠选择,通过各方和谐协商,互谅互让,为您解开困局,得到合理赔偿。

  2.请尽量亲自索赔或诉讼;如需委托律师,则要选择守诚信、声誉好的律师。委托律师处理后,应亲自或让家人同事跟进,掌握理赔、诉讼全过程,同时确保电话畅通,保持与各交通事故参与方的联系。

  3.为便捷了解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流程、赔偿标准、鉴定机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等信息以及初步计算确定赔偿数额,您可以登录“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或者扫码下载 “广东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器”小程序。

 

 

  附:

  中山市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调解室/调解点:

  1.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调解室,地址: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2层C区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88223672;

  2.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调解室,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电话:22588639;

  3.中山市处理涉案交通事故所属的各交通警察中队/大队。

 

 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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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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