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阅卷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材料时,应当提前与该案的跟案书记员或审判人员取得联系,由跟案书记员安排阅卷时间和移交相关案件材料给阅卷室工作人员;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先与档案室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由其安排阅卷时间和移交相关案件材料给阅卷室工作人员。 第二条 阅卷人阅卷时应先在我院的传达室登记,由传达室人员通知相关部门人员,经允许后再到阅卷室办理阅卷相关手续,阅卷期间不得喧哗、讨论和争论。 第三条 诉讼过程中和案件终结后查阅的材料只限案件材料的审判正卷和执行正卷;涉及国家秘密的正卷和各类案件的副卷不得查阅。 第四条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归档案卷时,须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的律师证和单位的介绍信,填写借(阅)卷单,经庭室领导批准签字后,可查阅法院卷正卷、检察卷和公安卷,如果庭室领导不在,则由该案件承办法官审批。 第五条 民事诉讼代理人(律师)需要查阅其代理的归档案卷时,须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的律师证和单位的介绍信,填写借(阅)卷单后,可查阅法院卷正卷。 第六条 案卷当事人可凭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明、证件,查阅法院卷的正卷、刑事案件的检察卷、公安卷;如是受当事人委托的,须凭当事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填写借(阅)卷单,并经庭室领导(或案件承办法官)同意签字后,方可查阅法院卷正卷。 第七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卷时,应凭正式调卷函件,并由本院业务庭代为办理调卷手续;人大、纪委及公安、检察机关查阅我院诉讼档案法院卷正卷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单位领导或部门正职领导签名确认书、立案决定书原件和经办人工作证,经经办庭室领导、分管院领导、档案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才能办理阅卷手续,法院卷原件一律不外借;公安、检察机关查阅刑事档案的公安卷、检察卷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单位领导或部门正职领导签名确认书、立案决定书原件和经办人工作证,由档案员直接办理阅印手续,公安卷、检察卷原件一律不外借。特殊情况由档案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需填写借(阅)卷单,并经本部门领导签字批准。本院工作人员借阅诉讼档案时,可阅览法院卷的正、副卷以及刑事案件的公安卷、检察卷。如有需要,可复印其中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本市基层法院需要借阅档案的,须凭单位介绍信、部门领导签名确认书和经办人工作证,填写借(阅)卷单,并经经办庭室领导(或案件承办法官)同意签字后,可阅览法院卷的正卷以及刑事案件的公安卷、检察卷。 第十条 查阅归档案卷材料时,如确因无法找到院领导、庭室领导或案件承办法官签名批准的,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名批准。这种情况下,借阅人只限于在我院档案室查阅、复印档案,案卷一律不能借出。 第十一条 借阅人员查阅、复印档案有关内容时,档案员应检查借(阅)卷单中庭室领导或案件承办法官是否同意复印有关内容,如有,则可在档案室复印材料。 第十二条 阅卷人须填写借阅卷单,审批同意后,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借阅卷宗登记本》上登记阅卷日期、借阅卷宗编号、卷宗册数、阅卷人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签名或盖章”栏签名或盖章,阅卷时须将身份证或律师证交给阅卷室工作人员暂时保管。 第十三条 对借阅、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若有违上述规定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复印案件材料须经阅卷室工作人员或该案审判人员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的有关材料,阅卷人可以要求在复印材料件上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阅卷完毕后,阅卷人必须把借阅的案件材料归还给阅卷室工作人员,待工作人员核对完整无误后,取回自己的证件。借阅材料不得携带出阅卷室。 第十六条 阅卷人不得泄露材料中有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私隐的内容。 第十七条 档案的借出和归还,应由本院工作人员经手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交由实习生代办。 第十八条 文书档案的借阅期限是一个月。诉讼档案的借阅期限是三个月,借阅人员要按时归还。档案到期后如需继续借用的,应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催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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