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指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异议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据应当编写目录,列明证据名称及其证明内容。
二、当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和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涉外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所在国家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涉港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八、当事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适格。
2、执行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文书格式、证据材料的装订符合本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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