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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3-04-24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目 录

开篇语:2012年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环境、机遇和挑战 1

一、积极履行审判职能 有效回应经济社会司法需求 5

二、坚持体制创新 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8

三、强化监督指导工作 有效统一司法保护标准 12

四、审判队伍素质全面提升,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14

结束语 16

附件:

2012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18

开篇语:2012年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的环境、机遇和挑战

当前,世界各国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日趋深化和复杂。国内正加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党的十八大要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对科技和文化创新成果的保护需求日益增加。2012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呈现以下新特点。

案件数量保持高位运行的态势,国内外关注度越来越高。2009-2012年,全省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收案6144件、10029件、16094件和23672件,同比增长38.78%、63.23%、60.47%和47.09%。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份量和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趋势明显,部分重大案件涉及企业对国内、国际市场份额的激烈竞争,一些案件的司法裁决的结果,将深刻影响企业自身乃至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广受国内外各界关注。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从著作权领域向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发展,互联网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战场”。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服务模式的不断创新,侵权诉讼从视频分享网站、搜索链接和点对点(P2P)服务提供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向电子商务、搜索引擎以及安全软件服务者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蔓延。如捷顺科技公司诉百度公司通过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和竞价排名服务侵害商标权纠纷、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诉淘宝公司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侵害商标权纠纷、完美公司诉阿里巴巴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侵害商标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变得更加复杂。侵权人通过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业标识、将他人作品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或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等手段,来达到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以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如蔡振文诉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诉旭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杭州骐瑞公司诉珠海皇马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等。这些案件需要司法最大限度地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边界,坚决制止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便车模仿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反垄断民事纠纷开始增多,反垄断法从“纸面”走向“实施”。在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惠尔讯公司诉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横向垄断纠纷等案件中,法院对垄断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对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采取何种独特方式以及怎样评判垄断行为等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和不断完善起到了推动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样化,并且从传统领域向电子商务领域蔓延,不正当竞争纠纷数量持续增加。除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等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在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不断兴盛的背景下,通过关键词广告搜索、竞价排名和深层链接等网络服务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利用网络打分进行商业抵毁或虚假宣传等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这些纠纷的解决需要裁判者深刻领会法律精神、熟悉网络专业知识和经营格局,准确界定商业模式创新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界限,在促使竞争公平、有序、诚信开展的同时,加强保护消费者利益。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和法院“三合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的威慑力进一步发挥。杨梅、米东海等销售假冒“苹果”、“诺基亚”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燕亚航非法下载、私自架设、运营网络游戏私服侵害“弹弹堂游戏软件”著作权罪案等一批重要案件的成功审结,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

权利人针对规模侵权、重复侵权提起的大批量维权诉讼持续增加,出现侵权人抱团“阻击”批量诉讼的现象。由于相当数量的销售商为获取不法利益,在大型批发、零售市场销售侵权产品,权利人提起了大规模维权诉讼。被告多为法律水平低、交易不规范、举证能力差、赔偿能力弱的个体经营者,他们不仅无法理解和接受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对法院的依法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也存在明显的不满情绪。正确处理该类群体性纠纷,防止和妥善解决当事人或案外人干扰审判秩序,树立和彰显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在有效化解矛盾的同时避免损害和弱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任务。

积极履行审判职能 有效回应经济社会司法需求

2012年,广东法院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办案第一要务,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全面提升公正司法水平,为广东经济转型和建设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2012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3672件,同比上升47.09%,占全国的27.08%;新收二审案件3433件,同比上升59.3%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2461件,同比增长49.62%,结案率为85.45%,服判息诉率为84.72%;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3254件,同比增长52.84%,结案率为90.26%;二审发改案件101件,发改率为3.1%,同比下降1.31个百分点。广东高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78件,审结673件,结案率达98.39%,审理周期为47.51天。全省全年共审理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2件,诉前证据保全案件37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6件。

刑事审判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全省法院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2012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2136件,同比上升141.63%%,占全省新收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2.06%;全省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2112件,同比上升154.85%,占全省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2.06%。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910件184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02件789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60件490人;侵犯著作权罪528件550人,侵犯商业秘密罪12件22人。全省法院通过有力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监督职责。2012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71件,审结69件,分别比去年增长153.57%和155.56%;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6件,审结6件。既有力支持又依法监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加强诉讼调解,纠纷解决渠道多元化。不断创新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的机制和方式,根据个案特点合理设计调解方案,推行“以和促合”调解模式,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为当事人创造合作机会,实现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市场化。2012年,全省法院共调撤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4140件,调撤率达到62.95%,调撤二审案件1339件,调撤率达41.15%。深圳中院共调撤案件1274件,调撤案件数量居全省第一,调撤率达52.95%。江门中院、东莞中院的二审案件调撤率分别高达74.74%和64.22%,分别居全省第一、第二。

审结一批新类型、复杂疑难和重大涉外案件。例如广东高院以调解结案方式审结备受国际国内社会瞩目的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实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多赢,广受国内社会各界好评,该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被评为全省政法工作十大亮点审结目前国内标的最大的反垄断纠纷——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创新性地确立了即时通信产品能否构成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既考虑假定垄断者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或者非暂时性的小幅提高隐含价格而获取利润,更考虑到一旦假定垄断者小幅度持续一段时间收费,能否产生大量的需求替代。受到专家学者、媒体等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审结深圳市星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综合全案证据在50万元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护力度。审结许世昌与索尼(中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侵害发明方法专利纠纷的审理创造出一条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审结赛百诺公司诉彭朝晖等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争议的基因发明专利技术是生产“今又生”抗癌注射液的核心技术,专利权权属的确定有利于该项生物技术的开发利用,造福人类健康。审结孔雀廊公司与苏树强演艺合同纠纷,规范和促进文化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坚持体制创新 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2012年,全省法院围绕服务增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大胆创新,稳妥改革,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妥善应对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新问题

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体制改革沿着科学、合理的轨道有序推进。2012年已开展试点的5家中院、21家基层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36件,同比增长169.09%,审结1032件,同比增长224.53%;受理知识产权行政58件,同比增长222.22%,审结57件,同比增长280%。试点法院的实践探索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一、二审程序和三类案件之间的顺利对接,以及统一各类案件的裁判标准积累了经验。广东高院将“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列为“关于当好科学发展排头兵,深化改革创新工作三年规划(2012-2014年)”的重要举措,并确定为院党组重点调研课题经过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推行三合一试点工作的可行性,形成了《关于在我省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试点工作的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经报最高法院批准,广东三级法院从2013年开始全面推行三合一试点工作,形成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协调联动的新格局。

坚持理论和制度创新,解决制约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的瓶颈问题。广东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类型复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的实践优势,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主线和目标,大力推进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等各项制度改革。广东高院积极探索以证据披露、证据妨碍和优势证据规则查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破解长期困扰知识产权审判的赔偿难问题。探索开展专家咨询、专家陪审、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在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首次实施专家辅助人制度,经济学家、互联网技术专家出庭辅助法庭查明互联网相关技术、经营模式和经营格局,为本案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标准的确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结合全省区域经济特点及案件分布、审判力量等实际情况,广东高院科学论证、合理统筹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2012年6月广州市荔湾区、花都区、汕头市金平区等8家法院经最高法院批准开始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使我省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30家,主要布局在案件相对集中的珠三角地区,数量居全国首位。2012年7月,佛山中院获批成为全国第3家具有涉驰名商标案件管辖特别授权的法院。中山市第一、二人民法院经最高法院批准,在审判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切合了当前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审判资源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趋势。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结合“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年”活动部署,全省法院深入探索“让广泛群众参与到司法公开中来”的有效措施。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和“广东法院网”依法全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超过8000份。深入推进庭审公开,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近80%。注重扩大重大新颖案件公开透明度,在广东高院审理的奇虎诉腾讯案庭审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共计200多人参与旁听,并进行公开宣判。创新司法公开方式,广东高院开通了社会公众申请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自动审查系统;广东高院、佛山中院以微博直播的方式公开Ipad商标权属案、佛山海天公司诉佛山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庭审过程。全省法院在“4.26”宣传周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东高院及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公布十大案件;广州、佛山、东莞中院开展了庭审进高校、企业活动;深圳中院在《深圳商报》开辟了100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行动”案例评析专栏,培育社会创新文化。

运用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全省法院运用司法智慧,把脉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党委、政府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一批司法建议。广东高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司法建议,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有效推进了相关工作落实;向省工商局提出关于提高商品质量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的司法建议,成为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市场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东莞、中山、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等地区法院分别向相关单位提出有典型意义的司法建议。广东高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文化强省建设的司法建议和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的司法建议分别获评我省优秀司法建议二、三等奖。

拓展业务交流渠道,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2012年全省法院注重与行政管理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介绍广东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与美国、英国、韩国等国政府的相关机构座谈研讨,相互借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拓宽知识产权保护视野。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交流,广东高院联合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开展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参与专利纠纷案件调解工作机制的调研,与省工商局举办相关商标侵权纠纷行政执法与司法如何衔接的座谈会。佛山中院与佛山市公安、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尺度。东莞中院先后与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合作举办两期东莞市博士论坛。继续加强与行业协会交流合作,广东高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合作举办互联网环境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讨会。联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召开技术合同难点热点问题研讨会,对进一步运用好司法保护手段保障技术交易的活跃和安全,推动科技创新进行了实践经验总结和理论探讨。广州中院与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共同举办“2012年广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坛”。

强化监督指导工作 有效统一司法保护标准

2012年,全省法院紧紧围绕统一裁判尺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这一工作重点,在坚持并深化审判情况分析通报、分类指导和沟通协调等多项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不断拓宽审判业务指导途径,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监督指导力度。

建立监督指导工作长效机制。广东高院每季度进行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及案件运行态势分析,并通报全省法院,提早谋划和应对问题。定期汇总分析重大改判案件,深入研究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及解决原则。广东高院及时召开重点地区加快办案进度督促会,组织审判骨干和技术专家到重点法院巡回辅导和开展专项调研。佛山、东莞等中院重点指导新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基层法院。通过抓住重点法院和重点工作,指导工作针对性有效加强。加强对关联性案件以及整体工作、专项工作的及时沟通协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有效增强,裁判标准和尺度进一步统一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断提高

发布规范性文件,统一裁判尺度和司法标准。根据广东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和全省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情况,广东高院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意见》,指导全省法院深刻领会全国科技创新会议精神和最高法院司法政策,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深入分析全省法院处理侵害影视和音乐作品等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的基础上,广东高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侵害影视和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办案指引》,集中明确著作权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加大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文化产业建设,增强我省文化软实力。佛山中院针对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标准统一意见。东莞中院形成《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解答意见》作为案件审理的参考。全省法院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不断形成共识,司法保护标准进一步统一。

审判队伍素质全面提升,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2012年,全省法院坚持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职业化建设为方向,以公正廉洁司法为主线,努力打造一支公正廉洁、高效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强化廉洁意识,公正司法能力明显提升。公正廉洁司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依托司法文化建设,注重法律和廉洁文化的传承和创新,营造公正廉洁司法的文化环境,发挥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引导、规范行为的作用,进一步坚定知识产权法官的法治信仰,培育深厚的人文修养、司法职业操守和荣誉感。依靠制度建设,保证公正廉洁司法效果。依托审判管理流程系统,将党廉工作以制度管人的要求,落实到审判管理流程各个环节和审判工作各个方面。坚持廉政监督卡制度,实现一案一卡,逐件登记,及时处理反馈。依法支持廉政监察员履行监督审判行为和司法作风的职责。

加强理论素养修炼和实践技能培育,综合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的必要条件。全省知识产权法官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型审判庭建设,坚持集中培训制度和外派学习制度,举办业务培训班,派出业务骨干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交流、参加各种国内外高端研讨会,鼓励法官继续接受高层次学历教育,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对法官专业水平和全球思维、国际视野的培养。重视司法实践操作技能培训,在审判过程中苦练基本功,掌握审判案件的技巧,不断提升驾驶庭审能力、推理判断能力、化解纠纷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和调研能力,培育了一批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其中珠海中院高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庭曾艺能法官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能手”,汕尾中院知识产权庭曾广文法官、东莞中院知识产权庭刘捷法官荣立全省法院个人二等功。全省知识产权法官在《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人民司法》、《科技与法律》等权威专业期刊发表文章数百篇。

知识产权机构专业化和审判人才储备成果初步显现。目前全省19个中级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广州、深圳等8个中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广州市越秀区、深圳市南山区等30个基层法院行使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管辖权,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较为健全。截至2012年9月,全省共有261名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法官,均为本科学历以上,其中包括博士研究生学历8人、硕士研究生学历98人,人才结构逐步合理优化“三合一”改革试点法院通过优先将具有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经验的法官配置到相应的审判岗位,逐渐培养起一批熟悉三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原理和具体操作规则的专业法官。

结束语

2012年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案件审理、机制创新、调研指导、司法公开和队伍建设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收获众多荣誉。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荣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省法院先进集体嘉奖”等荣誉称号;珠海中院知识产权庭荣获全省法院集体一等功;广州、深圳、肇庆中院知识产权庭荣获全省法院集体二等功;深圳中院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广东法院身处经济发达地区和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必将面临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中涌现,审判进程和裁判结果将受到国内外关注等各种复杂局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机遇与挑战前所未有。2013年也是我省实现中央对广东“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新要求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广东高院将今年确定为“司法公正水平提高年”和“司法作风明显改进年”。新的形势和任务,既给了我们压力,更是我们实现新跨越的动力。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为核心,以突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坚持公正司法,依托司法实践加强工作创新、理论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克服长期制约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司法能力提高的瓶颈问题,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在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发挥好主导作用,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我省转型升级,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

2012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1、究竟是谁的“IPad”?

被告深圳唯冠公司是唯冠控股的子公司,于2001年6月21日在我国大陆注册了涉案iPad商标。2009年,IP公司与唯冠控股的另一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在多国注册的10个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IP公司。IP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签署权利转让协议,将IP公司所有的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苹果公司、IP公司据此请求法院确认涉案iPad商标归苹果公司所有。

深圳中院一审认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应与商标权人签订,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本案的商标转让合同是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而非涉案iPad商标的商标权人深圳唯冠公司,IP公司主张的表见代理不成立,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和IP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广东高院力促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点评:该案一方当事人为名冠全球的苹果公司,另一方为濒临破产的深圳唯冠公司,这场“大象”与“蚂蚁”之争很快受到了空前的瞩目。该案号称“中国知识产权史上里程碑式”的案件,调解数额之多、关注度和热议度之高创下多个史上之最。广东高院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成功以调解方式结案,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美联社等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被评选为“2012年度全国十大典型案例”。

2、看清楚了!选  而不是  手机!

原告欧珀公司是“opp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话机、手提电话、MP3等,其品牌在行业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欧珀公司在被告郑关笑经营的百珠数码超市公证购买了被告星宝通公司制造的手机产品。星宝通公司在其手机产品上使用了“CCPO”标识,欧珀公司认为星宝通公司在手机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CCPO”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星宝通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郑关笑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已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当事人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在证据证明损失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故综合全案证据情况,酌情确定星宝通公司赔偿欧珀公司经济损失260万元。

点评: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手机已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而手机的“牌子”则是消费者识别、购买的首要参考因素。通过详实的分析和说理,法院论述了被诉侵权“ccpo”标识与注册商标“oppo”构成相近似,考虑到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珀公司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宣传广告并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商标在手机类产品销售中起到的重要识别作用和吸引作用、星宝通公司在诉讼中并未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资料,存在着侵权的故意以及星宝通公司侵权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大小等因素,判令星宝通公司承担260万元的高额赔偿金。该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论述充分,东莞中院在执行阶段还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本案的审理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3、“破坏”一下,“真相”大白!

原告许世昌是“具多层次金属花纹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公证购买了一台索尼公司制造的VPCYB15JC/S笔记本电脑,该笔记本电脑显示屏上标注了索尼公司特有的“VAIO”标识。许世昌认为索尼公司笔记本电脑上“VAIO”标识的制作方法落入其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指控索尼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苏宁电器销售,纬新资通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被控侵权的方法制造的产品具有“在非导电基层即笔记本电脑的表面,黏贴有由表面光滑的金属材料经冲压形成的金属花纹”的特征。而根据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具有“在非导电性基材的表面具有经电镀形成的、具有一定厚度的金属花纹”这一技术特征,由于两个产品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故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方法与许世昌涉案专利方法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许世昌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所涉及的专利为发明方法专利,在专利侵权判定时如何进行比对难度较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物证进行物理性破坏试验,查明了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不同,从而得出二者各自的生产方法既不相同亦不等同从而不构成侵权的结论,为审理侵害发明方法专利纠纷案创造出一条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具有开拓性的意义。

4、“非典型”的现有设计抗辩——在先申请

原告李健开是一种“脚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认为被告黄泽凤生产、销售的脚架侵害其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黄泽凤提交了名为“网板折叠圆桌”的对比文件,进行现有设计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黄泽凤提交的对比文件专利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援引该证据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进行不侵权抗辩。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对比文件中外观设计产品相对应的部分相比对,两者不存在实质差异,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申请在先的设计方案,黄泽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本案是全国首例以在先申请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作不侵权抗辩并予以认定的专利侵权案件,为此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厘清了思路。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是:在先申请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现有设计,但可以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作不侵权抗辩,专利权人应当据此正确评估自身权利的稳定性,不断提高专利质量,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5、网络转播≠免费的视觉盛宴!

中央电视台奥运开幕式、闭幕式、北京2008年奥运会及与奥运相关之所有赛事直播或录播节目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原告央视公司独占行使,被告世纪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奥运频道正在直播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首场正式比赛,原告央视公司认为世纪龙公司侵犯其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组织专,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以直播现场体育比赛为主要目的电视节目,在独创性上尚未达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要求的高度,应当以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给予保护。法律规定广播组织专有权的行使主体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并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并未包括广播组织者在内,本案中央视公司不享有广播组织专有权。世纪龙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公司作为录像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世纪龙公司赔偿央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点评:对于体育赛事及相关活动节目的电视转播或网络媒体的转播,涉及诸多知识产权问题,本案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主持、解说和编导的参与等细节内容对涉案奥运赛事节目的独创性进行分析,认定权利人的邻接权范围,肯定了权利人作为录像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对世纪龙公司以其属于提供点对点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作的抗辩予以详细分析,逻辑严谨,具有前瞻性,对电视台所拍摄播放的体育比赛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示范作用。

6、芝麻开门!阿里巴巴侵权也要赔!

原告完美公司在被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以“完美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作为关键字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搜索商家信息,可以看到众多不知名的个人或者企业用户未经完美公司的许可而使用其公司名称作宣传。完美公司向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寄送了有关删除侵权广告信息的律师函,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作出了一定的制止措施,但在本案判决前还有一部分涉嫌侵害完美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信息未删除。完美公司由此提起诉讼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涉嫌侵害其知名企业名称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使用“完美公司”企业名称的广告信息中得到完公司的授权,故这些广告信息均构成对完美公司企业名称的擅自使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不仅全面掌握每条广告信息的内容、发布者等情况,且有能力迅速制止侵权行为。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接到完美公司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完全删除侵权信息,理应承担停止侵权(删除上述擅自使用完美公司企业信息的广告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点评:知识产权共同侵权案件多集中于利用网络侵害著作权的案件,本案正是参照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的共同侵权理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完美公司没有起诉发布侵权信息的商品经营者,而是直接起诉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完美公司提交了涉案侵权信息是未经完美公司许可发布的证据,且提供证据证明完美公司函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发布侵权广告事宜,但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全删除侵权信息,故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说理透彻、充分,对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示范作用。

7、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争

被告科技出版社从1998年开始就在其出版图书的封面和书脊上不间断地使用红色的“ ”图形作为商标。该社出版的部分书籍曾获得第十一批全国优秀畅销书(科技类)、“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证书、第一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提名奖等荣誉。原告蔡振文于200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 及HIGH TECHNOLOGY LETTERS”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印刷出版物等。蔡振文于2011年在新华书店购买了由科技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封面及书脊上均印有红色的“ ”商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商标为科技出版社使用在印刷出版物上的未注册商标,且经过科技出版社在先、长期、连续使用,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故没有侵犯蔡振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华书店经销科技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也未侵犯蔡振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了蔡振文的诉讼请求。

点评:”图形商标是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蔡振文虽获得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但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仍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不构成侵权。此案的意义在于保护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有利于扼制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重复起诉,驳回!

原告李志明是第ZL03319125.5号“牙刷柄(1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武汉今晨前已因侵犯该专利而被判停止侵权。原告随后又购买到同一侵权产品,遂将武汉今晨和销售者沃尔玛汕头店起诉至汕头中院,要求对武汉今晨反复侵权行为加重处罚,判决其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先生效判决已对武汉今晨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理,李志明在生效判决之后购买到侵权产品,只能说明市场上尚有销售,仅此不足以证明武汉今晨实施了新的侵权行为。李志明在本案中对武汉今晨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基于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实体处理的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构成重复诉讼。销售者沃尔玛汕头店在此前李志明与武汉今晨纠纷中,曾在知识产权局调处下与李志明签订协议承诺不再销售该产品,此后又违反承诺再行销售,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裁定驳回李志明对武汉今晨的起诉,判令沃尔玛汕头店赔偿李志明2万元。

点评:“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即禁止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向人民法院重复起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之后涉案侵权产品往往仍未在市场上完全绝迹,对于明知侵权仍然生产销售者应予以惩罚,但是也有一些权利人举着“打击侵权”的旗帜掩饰“以案敛财”之目的,对此重复诉讼要求超额赔偿者不应支持鼓励。对确实反复侵权者应加重打击力度,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

9、“鹰牌”花旗参,如何辨真伪?

原告花旗参农业总会认为被告吕小涛未经授权和许可,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管理的“淘宝网”上销售由被告粤珠公司总经销的“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产品,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书面道歉,并判令粤珠公司、吕小涛承担赔偿责任、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吕小涛销售的涉案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相同或者类似,且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吕小涛不能提供购买涉案商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送货、收货单据,其行为构成侵权。没有证据显示粤珠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淘宝公司与吕小涛并无共同的侵权故意。淘宝公司在事后无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因花旗参农业总会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淘宝公司随后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判决吕小涛停止侵权,赔偿花旗参农业总会经济损失。

点评:电子商务已逐渐成为消费新宠,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也因为涉及新技术、新营销模式成为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即商标权利人“通知”要有具体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销售者要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审查监管义务,对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10、非法运营网络游戏,犯罪!

“弹弹堂”游戏的著作权人是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燕亚航通过修改在网上下载的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弹弹堂”游戏源代码,调整了该款游戏的难易程度以及降低游戏道具价格后,以“52弹弹堂”、“霸气弹弹堂”和“11弹弹堂”为游戏名发布在服务器上进行运营。经鉴定,被告人燕亚航电脑里的“弹弹堂”游戏服务器端中的程序与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程序具有同源性,相似率在99%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燕亚航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弹弹堂”游戏,经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燕亚航共同确认,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46401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燕亚航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点评: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以及网络产品的大量应市,建立“私服”所需要的技术障碍越来越容易消除,违法犯罪的成本越来越低。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情节严重的私服行为进行确定的刑法评价,导致实际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长此以往将可能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的正常经营,严重损害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利益,也极大影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本案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对通过非法架设、运营网络游戏“私服”牟利的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 : '仿宋_GB2312'">的网站上,发现以“完美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作为关键字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搜索商家信息,可以看到众多不知名的个人或者企业用户未经完美公司的许可而使用其公司名称作宣传。完美公司向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寄送了有关删除侵权广告信息的律师函,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作出了一定的制止措施,但在本案判决前还有一部分涉嫌侵害完美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信息未删除。完美公司由此提起诉讼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涉嫌侵害其知名企业名称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使用“完美公司”企业名称的广告信息中得到完公司的授权,故这些广告信息均构成对完美公司企业名称的擅自使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不仅全面掌握每条广告信息的内容、发布者等情况,且有能力迅速制止侵权行为。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接到完美公司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完全删除侵权信息,理应承担停止侵权(删除上述擅自使用完美公司企业信息的广告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点评:知识产权共同侵权案件多集中于利用网络侵害著作权的案件,本案正是参照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的共同侵权理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完美公司没有起诉发布侵权信息的商品经营者,而是直接起诉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完美公司提交了涉案侵权信息是未经完美公司许可发布的证据,且提供证据证明完美公司函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发布侵权广告事宜,但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全删除侵权信息,故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说理透彻、充分,对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示范作用。

7、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争

被告科技出版社从1998年开始就在其出版图书的封面和书脊上不间断地使用红色的“ ”图形作为商标。该社出版的部分书籍曾获得第十一批全国优秀畅销书(科技类)、“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证书、第一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提名奖等荣誉。原告蔡振文于200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 及HIGH TECHNOLOGY LETTERS”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印刷出版物等。蔡振文于2011年在新华书店购买了由科技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封面及书脊上均印有红色的“ ”商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商标为科技出版社使用在印刷出版物上的未注册商标,且经过科技出版社在先、长期、连续使用,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故没有侵犯蔡振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华书店经销科技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也未侵犯蔡振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了蔡振文的诉讼请求。

点评:”图形商标是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蔡振文虽获得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但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仍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不构成侵权。此案的意义在于保护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有利于扼制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重复起诉,驳回!

原告李志明是第ZL03319125.5号“牙刷柄(1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武汉今晨前已因侵犯该专利而被判停止侵权。原告随后又购买到同一侵权产品,遂将武汉今晨和销售者沃尔玛汕头店起诉至汕头中院,要求对武汉今晨反复侵权行为加重处罚,判决其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先生效判决已对武汉今晨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理,李志明在生效判决之后购买到侵权产品,只能说明市场上尚有销售,仅此不足以证明武汉今晨实施了新的侵权行为。李志明在本案中对武汉今晨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基于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实体处理的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构成重复诉讼。销售者沃尔玛汕头店在此前李志明与武汉今晨纠纷中,曾在知识产权局调处下与李志明签订协议承诺不再销售该产品,此后又违反承诺再行销售,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裁定驳回李志明对武汉今晨的起诉,判令沃尔玛汕头店赔偿李志明2万元。

点评:“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即禁止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向人民法院重复起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之后涉案侵权产品往往仍未在市场上完全绝迹,对于明知侵权仍然生产销售者应予以惩罚,但是也有一些权利人举着“打击侵权”的旗帜掩饰“以案敛财”之目的,对此重复诉讼要求超额赔偿者不应支持鼓励。对确实反复侵权者应加重打击力度,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

9、“鹰牌”花旗参,如何辨真伪?

原告花旗参农业总会认为被告吕小涛未经授权和许可,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管理的“淘宝网”上销售由被告粤珠公司总经销的“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产品,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书面道歉,并判令粤珠公司、吕小涛承担赔偿责任、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吕小涛销售的涉案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相同或者类似,且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吕小涛不能提供购买涉案商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送货、收货单据,其行为构成侵权。没有证据显示粤珠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淘宝公司与吕小涛并无共同的侵权故意。淘宝公司在事后无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因花旗参农业总会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淘宝公司随后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判决吕小涛停止侵权,赔偿花旗参农业总会经济损失。

点评:电子商务已逐渐成为消费新宠,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也因为涉及新技术、新营销模式成为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即商标权利人“通知”要有具体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销售者要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审查监管义务,对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10、非法运营网络游戏,犯罪!

“弹弹堂”游戏的著作权人是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燕亚航通过修改在网上下载的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弹弹堂”游戏源代码,调整了该款游戏的难易程度以及降低游戏道具价格后,以“52弹弹堂”、“霸气弹弹堂”和“11弹弹堂”为游戏名发布在服务器上进行运营。经鉴定,被告人燕亚航电脑里的“弹弹堂”游戏服务器端中的程序与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程序具有同源性,相似率在99%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燕亚航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弹弹堂”游戏,经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燕亚航共同确认,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46401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燕亚航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点评: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以及网络产品的大量应市,建立“私服”所需要的技术障碍越来越容易消除,违法犯罪的成本越来越低。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情节严重的私服行为进行确定的刑法评价,导致实际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长此以往将可能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的正常经营,严重损害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利益,也极大影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本案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对通过非法架设、运营网络游戏“私服”牟利的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 : '仿宋_GB2312'">的网站上,发现以“完美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作为关键字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搜索商家信息,可以看到众多不知名的个人或者企业用户未经完美公司的许可而使用其公司名称作宣传。完美公司向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寄送了有关删除侵权广告信息的律师函,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作出了一定的制止措施,但在本案判决前还有一部分涉嫌侵害完美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信息未删除。完美公司由此提起诉讼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涉嫌侵害其知名企业名称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使用“完美公司”企业名称的广告信息中得到完公司的授权,故这些广告信息均构成对完美公司企业名称的擅自使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不仅全面掌握每条广告信息的内容、发布者等情况,且有能力迅速制止侵权行为。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接到完美公司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完全删除侵权信息,理应承担停止侵权(删除上述擅自使用完美公司企业信息的广告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点评:知识产权共同侵权案件多集中于利用网络侵害著作权的案件,本案正是参照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的共同侵权理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完美公司没有起诉发布侵权信息的商品经营者,而是直接起诉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完美公司提交了涉案侵权信息是未经完美公司许可发布的证据,且提供证据证明完美公司函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发布侵权广告事宜,但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全删除侵权信息,故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说理透彻、充分,对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示范作用。

7、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争

被告科技出版社从1998年开始就在其出版图书的封面和书脊上不间断地使用红色的“ ”图形作为商标。该社出版的部分书籍曾获得第十一批全国优秀畅销书(科技类)、“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证书、第一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提名奖等荣誉。原告蔡振文于200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 及HIGH TECHNOLOGY LETTERS”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印刷出版物等。蔡振文于2011年在新华书店购买了由科技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封面及书脊上均印有红色的“ ”商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商标为科技出版社使用在印刷出版物上的未注册商标,且经过科技出版社在先、长期、连续使用,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故没有侵犯蔡振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华书店经销科技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也未侵犯蔡振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了蔡振文的诉讼请求。

点评:”图形商标是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蔡振文虽获得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但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仍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不构成侵权。此案的意义在于保护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有利于扼制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重复起诉,驳回!

原告李志明是第ZL03319125.5号“牙刷柄(1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武汉今晨前已因侵犯该专利而被判停止侵权。原告随后又购买到同一侵权产品,遂将武汉今晨和销售者沃尔玛汕头店起诉至汕头中院,要求对武汉今晨反复侵权行为加重处罚,判决其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先生效判决已对武汉今晨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理,李志明在生效判决之后购买到侵权产品,只能说明市场上尚有销售,仅此不足以证明武汉今晨实施了新的侵权行为。李志明在本案中对武汉今晨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基于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实体处理的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构成重复诉讼。销售者沃尔玛汕头店在此前李志明与武汉今晨纠纷中,曾在知识产权局调处下与李志明签订协议承诺不再销售该产品,此后又违反承诺再行销售,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裁定驳回李志明对武汉今晨的起诉,判令沃尔玛汕头店赔偿李志明2万元。

点评:“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即禁止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向人民法院重复起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之后涉案侵权产品往往仍未在市场上完全绝迹,对于明知侵权仍然生产销售者应予以惩罚,但是也有一些权利人举着“打击侵权”的旗帜掩饰“以案敛财”之目的,对此重复诉讼要求超额赔偿者不应支持鼓励。对确实反复侵权者应加重打击力度,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

9、“鹰牌”花旗参,如何辨真伪?

原告花旗参农业总会认为被告吕小涛未经授权和许可,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管理的“淘宝网”上销售由被告粤珠公司总经销的“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产品,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书面道歉,并判令粤珠公司、吕小涛承担赔偿责任、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吕小涛销售的涉案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相同或者类似,且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吕小涛不能提供购买涉案商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送货、收货单据,其行为构成侵权。没有证据显示粤珠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淘宝公司与吕小涛并无共同的侵权故意。淘宝公司在事后无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因花旗参农业总会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淘宝公司随后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判决吕小涛停止侵权,赔偿花旗参农业总会经济损失。

点评:电子商务已逐渐成为消费新宠,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也因为涉及新技术、新营销模式成为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即商标权利人“通知”要有具体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销售者要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审查监管义务,对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10、非法运营网络游戏,犯罪!

“弹弹堂”游戏的著作权人是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燕亚航通过修改在网上下载的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弹弹堂”游戏源代码,调整了该款游戏的难易程度以及降低游戏道具价格后,以“52弹弹堂”、“霸气弹弹堂”和“11弹弹堂”为游戏名发布在服务器上进行运营。经鉴定,被告人燕亚航电脑里的“弹弹堂”游戏服务器端中的程序与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程序具有同源性,相似率在99%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燕亚航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弹弹堂”游戏,经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燕亚航共同确认,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46401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燕亚航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点评: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以及网络产品的大量应市,建立“私服”所需要的技术障碍越来越容易消除,违法犯罪的成本越来越低。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情节严重的私服行为进行确定的刑法评价,导致实际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长此以往将可能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的正常经营,严重损害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利益,也极大影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本案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对通过非法架设、运营网络游戏“私服”牟利的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 : '仿宋_GB2312'">的网站上,发现以“完美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作为关键字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搜索商家信息,可以看到众多不知名的个人或者企业用户未经完美公司的许可而使用其公司名称作宣传。完美公司向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寄送了有关删除侵权广告信息的律师函,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作出了一定的制止措施,但在本案判决前还有一部分涉嫌侵害完美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信息未删除。完美公司由此提起诉讼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涉嫌侵害其知名企业名称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使用“完美公司”企业名称的广告信息中得到完公司的授权,故这些广告信息均构成对完美公司企业名称的擅自使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不仅全面掌握每条广告信息的内容、发布者等情况,且有能力迅速制止侵权行为。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接到完美公司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完全删除侵权信息,理应承担停止侵权(删除上述擅自使用完美公司企业信息的广告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点评:知识产权共同侵权案件多集中于利用网络侵害著作权的案件,本案正是参照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的共同侵权理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完美公司没有起诉发布侵权信息的商品经营者,而是直接起诉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完美公司提交了涉案侵权信息是未经完美公司许可发布的证据,且提供证据证明完美公司函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发布侵权广告事宜,但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全删除侵权信息,故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说理透彻、充分,对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示范作用。

7、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争

被告科技出版社从1998年开始就在其出版图书的封面和书脊上不间断地使用红色的“ ”图形作为商标。该社出版的部分书籍曾获得第十一批全国优秀畅销书(科技类)、“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证书、第一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提名奖等荣誉。原告蔡振文于200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 及HIGH TECHNOLOGY LETTERS”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印刷出版物等。蔡振文于2011年在新华书店购买了由科技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封面及书脊上均印有红色的“ ”商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商标为科技出版社使用在印刷出版物上的未注册商标,且经过科技出版社在先、长期、连续使用,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故没有侵犯蔡振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华书店经销科技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也未侵犯蔡振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了蔡振文的诉讼请求。

点评:”图形商标是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蔡振文虽获得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但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仍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不构成侵权。此案的意义在于保护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有利于扼制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重复起诉,驳回!

原告李志明是第ZL03319125.5号“牙刷柄(1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武汉今晨前已因侵犯该专利而被判停止侵权。原告随后又购买到同一侵权产品,遂将武汉今晨和销售者沃尔玛汕头店起诉至汕头中院,要求对武汉今晨反复侵权行为加重处罚,判决其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先生效判决已对武汉今晨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理,李志明在生效判决之后购买到侵权产品,只能说明市场上尚有销售,仅此不足以证明武汉今晨实施了新的侵权行为。李志明在本案中对武汉今晨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基于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实体处理的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构成重复诉讼。销售者沃尔玛汕头店在此前李志明与武汉今晨纠纷中,曾在知识产权局调处下与李志明签订协议承诺不再销售该产品,此后又违反承诺再行销售,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裁定驳回李志明对武汉今晨的起诉,判令沃尔玛汕头店赔偿李志明2万元。

点评:“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即禁止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向人民法院重复起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之后涉案侵权产品往往仍未在市场上完全绝迹,对于明知侵权仍然生产销售者应予以惩罚,但是也有一些权利人举着“打击侵权”的旗帜掩饰“以案敛财”之目的,对此重复诉讼要求超额赔偿者不应支持鼓励。对确实反复侵权者应加重打击力度,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

9、“鹰牌”花旗参,如何辨真伪?

原告花旗参农业总会认为被告吕小涛未经授权和许可,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管理的“淘宝网”上销售由被告粤珠公司总经销的“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产品,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书面道歉,并判令粤珠公司、吕小涛承担赔偿责任、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吕小涛销售的涉案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相同或者类似,且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吕小涛不能提供购买涉案商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送货、收货单据,其行为构成侵权。没有证据显示粤珠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淘宝公司与吕小涛并无共同的侵权故意。淘宝公司在事后无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因花旗参农业总会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淘宝公司随后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判决吕小涛停止侵权,赔偿花旗参农业总会经济损失。

点评:电子商务已逐渐成为消费新宠,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也因为涉及新技术、新营销模式成为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即商标权利人“通知”要有具体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销售者要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审查监管义务,对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10、非法运营网络游戏,犯罪!

“弹弹堂”游戏的著作权人是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燕亚航通过修改在网上下载的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弹弹堂”游戏源代码,调整了该款游戏的难易程度以及降低游戏道具价格后,以“52弹弹堂”、“霸气弹弹堂”和“11弹弹堂”为游戏名发布在服务器上进行运营。经鉴定,被告人燕亚航电脑里的“弹弹堂”游戏服务器端中的程序与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程序具有同源性,相似率在99%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燕亚航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弹弹堂”游戏,经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燕亚航共同确认,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46401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燕亚航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点评: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以及网络产品的大量应市,建立“私服”所需要的技术障碍越来越容易消除,违法犯罪的成本越来越低。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情节严重的私服行为进行确定的刑法评价,导致实际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长此以往将可能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的正常经营,严重损害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利益,也极大影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本案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对通过非法架设、运营网络游戏“私服”牟利的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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