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执异160号之二 中豫豪(中山)新能源有限公司、靳培豪、张泽明: 本院受理异议人万群波不服本院(2022)粤20执652号执行裁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要点:追加靳培豪、张泽明为(2022)粤20执652号案被执行人;靳培豪在210万元范围内对中豫豪(中山)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泽明在90万元范围内对中豫豪(中山)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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