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初193号 曾庆汛: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中山市城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黄容毅、苏伦耀、刘文锐、黄勇、广州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秀平、张伟军、黄照浩、梁十五、周要武、符宗金、江兴仪、符忠及你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要点:1、判令中山市城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黄容毅、苏伦耀、刘文锐、黄勇、广州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秀平、张伟军、曾庆汛、黄照浩依法对厂区外垃圾堆放、非法外运、填埋垃圾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环境损害数额共计6569.87万元。梁十五、周要武、符宗金、江兴仪、符忠分别在其清运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梁十五对其中4522.09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周要武对其中399.0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符宗金对其中193.2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江兴仪对其中840.79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符忠对其中80.2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中山市城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黄容毅、苏伦耀、黄勇、刘文锐、广州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秀平、张伟军、黄照浩、曾庆徐连带赔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70.78万元。3、判令十五名被告在省、市级媒体上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6月2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2年06月3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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