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申51号
严昌奎、肖飞: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林光与被申请人宜兴市凤凰电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严昌奎、肖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本人长期在外地,电话无人接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陈林光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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