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126号 张优贵: 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公司)、原审第三人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杭萧钢构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京中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76896.2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以176896.2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京中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934元(京中力公司已预交),由京中力公司负担4681元,由杭萧钢构公司负担32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34元(京中力公司已预交),由京中力公司负担4681元,由杭萧钢构公司负担3253元。折抵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杭萧钢构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京中力公司6506元,本院及一审法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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