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终7868号 陈锦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7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065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75000000元、利息228375元及罚息、复利;三、被上诉人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125000元;四、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上诉人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路32号之一[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975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49010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处置所得借款在上述第二、三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被上诉人中山市贝尔马卫浴有限公司、中山市按摩思卫浴有限公司、周裕佳、陈锦兰对被上诉人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中山市贝尔马卫浴有限公司、中山市按摩思卫浴有限公司、周裕佳、陈锦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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